| 索 引 号: | CJZ027/2018-000025 | 信息分类: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18-01-01 |
| 文 号: | 昌州财库〔2017〕18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转发财政部《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 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
州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有关银行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发挥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并针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和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的机制不完善、制度不透明、管理不科学、存在资金安全隐患和廉政风险等问题,财政部制定并下发了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财库〔2017〕6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各县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落实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资金存放管理的规定。从2017年9月1日起,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按照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科学制定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完善资金存放内部控制制度,并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严格规范账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和银行贷款,不得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和通知存款;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内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转出开户账号进行定期存款的,应当与定期存款银行签订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防范资金风险。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规定,全面清理整顿存量财政专户;要切实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备案、年检等管理工作,加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力度,从严控制预算单银行账户数量。各县市区财政局要结合本县市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报州财政局备案。
附件: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财库〔201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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