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021/2016-000068 | 信息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16-08-08 |
文 号: | 昌州财会〔2016〕29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
各县市财政局,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财会〔2016〕39号)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我州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文件》要求,结合单位特点和业务性质,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并按照时间节点严格落实,明确下一步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重点和改进方向,确保在2016年底前顺利完成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
二、各县市,州直各委、办、局应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做好前期部署、部门(科室)协调、进度跟踪、指导督促等工作,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于2016年11月15日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指标评分表》及其填表说明,组织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
三、各县市财政局应当于2016年11月20日前,按照单位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上报途径向州财政局报送本县市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总结报告。州财政局作为内控制度实施和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牵头部门,拟于年内会同有关部门对我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实施情况和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一并进行检查。
昌吉州财政局
201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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