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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昌吉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8-25 12:53:23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000021/2015-000118 信息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5-08-25
文  号: 昌州财资管〔2014〕4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印发昌吉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通知

州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昌吉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昌州财资管〔2011〕28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等事项明确如下:

一、州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涉及报废、报损等处置事项,应严格依照《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见附件)的规定执行,并到财政部门或权限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的最低使用年限,不是报废年限。对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各单位继续使用,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标准的,且没有损毁的固定资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处置,财政部门一律不安排更新资金。各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在使用、处置、更新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三、已达到使用年限,需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1、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附资产处置清单)。

3.固定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和相关资料。如购货发票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照片复印件等。涉及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另需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的复印件(无权证者可提供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有关批文)。涉及交通运输类设备的,应同时提供机动车行驶证、编制情况登记本、车辆信息登记证的复印件。

4、符合报废标准的公务用车,车辆所有单位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车辆技术鉴定后,将报废车辆交付有资质的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在车辆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对报废的公务车辆进行拆解,并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另需提交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对报废公务车辆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四、未达到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除提供以上所列材料外,另按下列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一)房屋建筑物

1.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危险房”等级的房屋,需提交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因市政建设规划需要拆迁的房屋建筑物和临时建筑物,需提交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房屋建筑物的附属配套设施,由于主体建筑物拆迁、重建等原因,造成附属设施无法继续使用的,需提交与主体建筑物相应的证明文件。

(二)交通运输类设备

1.未达到使用年限的机动车辆(警用车辆除外),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申请提前办理报废、报损:

(1)机动车辆多次维修无法达到车辆管理部门年度检验标准的,需提交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检测报告。

(2)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非个人原因)而造成严重毁损无法修复的机动车辆,需提交公安部门提供的事故认定材料和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

(3)由于车辆自燃,造成车辆无法修复的,需提交消防管理部门认定报告。

(三)办公自动化设备、电器设备等

1.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虽能修复但性能技术指标无法满足要求的设备,需提交技术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书。

2.技术严重落后,必须用新的、先进的固定资产替换的设备,需提交技术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书。

3.属国家主管部门发布淘汰的仪器设备品种,需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证明文件。

(四)电梯设备、锅炉设备未达到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报损的,需提交技术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技术质量鉴定报告。

(五)被盗的固定资产需提供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证明文件。

(六)已进入诉讼程序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

(七)对非正常造成损失的,要做情况说明,需提供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申请报废、报损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科室)组成国有资产清查小组,对申报单位报废、报损固定资产的账务、实物、卡片进行清查、核实、认定。

六、对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处置流程、权限及处置收入收缴管理等其他事宜,仍以《昌吉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昌州财资管〔2011〕28号)为准。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2014年2月21日

昌吉州财政局2014年3月6日印发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序号

资产类别

最低使用年限

办公自动化设备

1

大型计算机

10年

2

小型机

8年

3

计算机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调制解调器等)

8年

4

网络安全设备(防火墙、入侵检测设备等)

5年

5

台式电脑(包括:网络计算机、终端)

7年

6

笔记本电脑

7年

7

显示器(大屏幕显示屏)

7年

8

移动硬盘、不间断电源(UPS)

7年

9

复印机(复印速度小于等于20页/分钟的,总页数达到50万页;复印速度大于20页/分钟的,总页数达到80万页)

7年/所附条件

10

速印机(650万张)

8年/所附条件

11

扫描仪

8年

12

激光(喷墨)打印机

7年

13

针式打印机

6年

14

一体机(打印、复印、传真总页数达到120万页)

7年/所附条件

15

传真机

6年

16

碎纸机

10年

17

投影仪

8年

电器设备

1

电视机

8年

2

电冰箱

10年

3

洗衣机

8年

4

摄像器材

12年

5

摄影器材、照相机

10年

6

普通空调机

8年

7

中央空调设备

15年

8

电开水器

6年

办公家具

1

办公椅、会议室椅、桌前椅、沙发(含茶几)

10年

2

办公桌、会议室桌、书柜、茶水柜、保密柜

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