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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 人民银行昌吉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昌吉州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核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8-25 17:22:11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000021/2015-000125 信息分类: 银行
发布机构: 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5-08-25
文  号: 昌州财库〔2014〕22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 人民银行昌吉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昌吉州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核工作规程》的通知

昌吉州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农业发展银行昌吉州分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昌吉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昌吉州分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昌吉支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昌吉分行,昌吉市农村信用联社,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昌吉回族自治州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昌州财库〔2014〕21号)规定,规范工作流程,方便预算单位办理银行账户业务,昌吉州财政局、人民银行昌吉州中心支行制定了《昌吉州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核工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昌吉州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核工作规程

附件:

昌吉州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核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州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核工作,进一步提高账户管理服务水平,根据《昌吉州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昌州财库〔2014〕21号)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预算单位申请。预算单位申请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业务时,应以正式文件并附相关材料报自治州财政部门审核。

申请文件中要详细说明办理账户业务的原因、事由和依据,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并注明单位法人或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办理撤销账户业务还需说明账户开户行、银行账号,以及资金余额如何处理等情况。

第三条财政部门审核。自治州财政国库部门对预算单位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后,报财政局领导审定。对审定同意的,国库部门出具《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批复单》(一式五联,以下简称批复单)交预算单位。

第四条开户银行受理。预算单位应在收到批复单后2个工作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其中:开立或撤销以本单位名称命名的账户无须再填写开户银行的开立或撤销账户申请表格;开立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命名的账户,须填写《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开户银行提供)后办理。开户银行在收到预算单位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到人民银行办理核准,开户银行须严格按照自治州财政部门批复单所确定的账户名称办理,并在人民银行办结后2个工作日内将回执的批复单及有关资料返还预算单位,不得推迟和拖延。

第五条人民银行核准。人民银行昌吉州中心支行根据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对财政部门批复单以及开户银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核准。

第六条资料备案。经人民银行核准办理的批复单,由人民银行向开户银行反四联,开户银行反预算单位三联,预算单位送主管部门一联,送财政国库部门一联,存档备查。

第七条预算单位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一)应向自治州财政部门提供的资料:

1、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提供:(1)申请开户的正式文件;(2)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或自治州编制委员会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复印件;(3)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2、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提供:(1)申请开户的正式文件;(2)设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有关文件依据,其中:设立党费账户的,应出具单位成立党组织的正式文件复印件;设立工会账户的,应出具单位成立工会组织的正式文件复印件;设立贷款专户的,应出具本单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文书;(3)其他确需设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国务院、财政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昌吉州人民政府明确要求开立账户的文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3、申请变更开户银行的(将已有账户在原开户银行销户,同时在其他开户银行重新开立银行账户的行为,即转户)应提供:(1)申请变更开户银行的正式文件;(2)单位、银行搬迁的相关证明或原开户银行无法满足核算管理的理由。

4、申请撤销账户的,应提供申请撤户的正式文件。

(二)应向开户银行提供的资料:

1、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提供:(1)自治州财政部门出具的批复单;(2)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或自治州编制委员会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或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4)单位法人或负责人任命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还应提供事业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6)非单位法人或负责人办理开户的,应提供单位法人的授权书及代理开户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7)预留印鉴中的个人印章非法人的,应提供单位法人的授权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提供:(1)开立基本账户所需的各项资料;(2)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提供的基本账户年检合格证明;(3)设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文件依据和证明材料,与要求向财政部门提供的资料相同;(4)开立政府外债贷赠款外汇账户,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提供相应资料。

3、申请撤销账户应提供:(1)自治州财政部门出具的批复单;(2)《开户许可证》正本;(3)留存的印鉴卡;(4)非单位法人或负责人办理销户的,应提供单位法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法人的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5)交回所有未使用空白重要凭证。

4、申请变更账户开户银行应提供:(1)自治州财政部门出具的销户和开户批复单;(2)按程序在转出银行办理撤销账户手续,应提供的资料与撤销账户相同;(3)按程序在转入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应提供的资料与新开账户要求相同。

(三)应向人民银行提供的资料:

1、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提供:(1)自治州财政部门出具的批复单;(2)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或自治州编制委员会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或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4)单位法人或负责人任命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还应提供事业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提供:(1)开立基本账户所需的各项资料;(2)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3)设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文件依据和证明材料,与要求向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资料相同。

3、申请撤销账户应提供:(1)自治州财政部门出具的批复单;(2)《开户许可证》正本。

4、申请变更账户开户银行应提供:(1)自治州财政部门出具的批复单;(2)专用账户变更开户银行的,还应提供人民银行核准撤销的撤销账户批复单复印件;(3)按程序在转入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应提供的资料与新开账户要求相同。

第八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