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21/2015-000121 | 信息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15-08-21 |
文 号: | 昌州财资管〔2013〕34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昌吉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确保软件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化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88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机关办公通用软件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财行〔2013〕9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州本级党政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各类州本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资产是指单位以购置、接受配给或开发等方式形成的各种软件资产。软件按其用途不同可分为基础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其他软件等;按其取得途径不同分为外购成品软件、自行或委托开发软件及接受捐赠或调拨软件等。
第四条各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应当做到合法授权、科学配置、有效使用、规范处置,确保信息安全,实现软件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各种方式形成的软件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应当纳入本单位资产管理体系,确保软件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六条各单位应增强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严格执行软件正版化的有关规定,全面采购、使用正版软件,从源头上杜绝使用盗版侵权软件使用行为。
第二章配置管理
第七条软件资产配置方式包括采购、开发、调剂、受赠等。各单位软件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得新增购置。
第八条软件资产配置遵循勤俭节约、经济适用的原则,优先配备国产品牌软件,确保信息安全。政府机关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信息中心主管部门备案的软件,符合知识产权保护要求。各单位应整合本单位的软件需求,合理配置软件资产,实现资源共享。
第九条软件资产配置应当符合正版化要求,各单位不得安装使用非正版软件。自行开发的软件应当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开发过程中应用第三方软件产品应当取得合法授权;配置更新办公用计算机,应当安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和办公软件;批量招标采购计算机,应当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和办公软件。
第十条各单位取得软件时,需向供应商索取软件授权证书和随附物品等,并予以核实。所有能够证明软件合法性的证书及文件,包括授权证书、载体、填妥的登记证及其他证明文件等,应由各单位集中存放和保管。
第十一条配置软件资产时,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结合软件资产配备标准、授权期限以及现有同类软件资产存量,综合考虑兼容性、升级和后续服务等因素,提出配置软件资产的品目、数量、用途、开发或者投入使用时间,测算经费额度,明确资金来源,并编入本单位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各单位购置的软件资产应该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的软件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软件资产验收、入账、领用、保管、使用、清查、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软件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完善软件资产管理的工作流程和联动机制,加强资产部门、财务部门、技术部门的分工合作,确保软件资产管理工作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加强软件使用的培训和管理,严格执行软件使用操作规程,并加强对软件载体的管理维护,确保软件使用正版化。
第十五条软件资产作为各单位固定资产分类中计算机及软件类项目进行管理,建立软件资产卡片,按照规定登记入账。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软件资产清查盘点,做到账实、账卡、账账相符。软件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和保密的各项要求。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加强软件资产档案信息管理,保证软件资产安全。
第四章处置管理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资产可以申请处置:
(一)闲置不用超过一年以上的;
(二)达不到业务要求需要淘汰、报废、删除的;
(三)版本陈旧,已不能再使用的;
(四)已超过授权期限,无法使用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处置的。
第十九条软件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转让、捐赠、调剂、报废等。
第二十条软件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坚持优先整合利用。对于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应由单位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信息技术管理部门技术鉴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后,按照昌吉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昌吉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昌州财资管[2011]28号)文件规定办理,涉密信息的软件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安全保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依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及时调整资产与财务账卡。
第二十二条软件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州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的第一责任人,应落实监督责任,保证本单位软件使用正版化。
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单位应当通过内部审计、财务检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各部门、单位软件资产的监督管理,提高软件资产使用效益,防止损失浪费,确保软件资产管理规范化。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定期开展软件资产管理检查工作,并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县市财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各县市实际情况,制定各县市软件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软件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昌吉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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