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部门单位概述
一、部门单位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能
根据昌州党办[2008]9号文件,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领导自治州所属县、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1、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依法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领导自治州所属县、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贯彻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4、对危害国家安全以及其它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5、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渎职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自治州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6、依照法定的级别管辖范围,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7、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8、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9、对自治州各县、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对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10、对自治州各县、市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并纠正错误决定。
11、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12、对自治州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宣传工作;负责自治州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13、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向立法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法和司法解释建议;指导自治州检察机关理论研究工作。
14、负责自治州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同自治州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
15、依照有关规定,协同自治州党委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本级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协同自治州党委主管部门、县、市党委管理和考核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本级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本级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6、组织指导自治州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17、规划和指导自治州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指导自治州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和信息工作。
18、负责其他应当由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23个,即:办公室、政治部、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监督处、公诉处、监所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挂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办公室的牌子)、职务犯罪预防处、法律政策研究室(挂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牌子)、检察技术处、监察处、检务督察室、行政装备处、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案件管理办公室、政治部干部处、政治部宣传处、政治部教育处、反贪污贿赂侦查处、反贪污贿赂综合指导处、反贪污贿赂局大要案指挥中心办公室;3个派出机构:昌吉监狱检察室、昌吉劳教所检察室、州看守所检察室。
(三)人员编制
总编制数121名,其中:行政编制113名(含州综治办抽编1名),工勤编制8名,行政在职人员109人。
(四)车辆情况:
单位有车辆编制数26辆,实有车辆24辆。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单位)部门决算包括: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单位)部门本级决算。
第二部分: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单位)2016年度部门决算报表(附件17张表格)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三、收入支出决算表
四、收入决算表
五、支出决算表
六、支出决算明细表
七、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八、项目支出决算明细表
九、项目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行政事业类项目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一、基本建设类项目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
十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十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明细表
十六、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
十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十九、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明细表
二十、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十一、资产负债简表
二十二、资产情况表
二十三、国有资产收益征缴情况表
二十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表(部门决算相关信息统计表)
第三部分: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单位)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5年年初预算收入17,495,600.00元,调整预算收入数26,256,725.16元,决算收入26,256,725.16元;年初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7,495,600.00元,调整基本支出21,057,459.5元,调整项目支出4,180,000.00元,年终决算支出25,237,459.5元,其中基本支出21,057,459.5元,项目支出4,180,000.00元.
二、部门收入情况说明:
2016年收入26,256,725.16元,财政拨款收入24,359,447.12元,其他收入1,897,278.04元(系利息收入、党建活动经费收入、培训经费补助收入、工会经费收入和援助资金收入)。
三、部门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支出总计25,237,459.50元,其中基本支出21,057,459.50元,项目支出4,180,000.00元。
四、部门结转结余情况说明:
2016年初结转结余2,898,365.57元,2016年收入26,256,725.16元,支出25,237,459.5元,年末收支结余3,917,631.23元,系基本支出结转结余。
五、部门“三公”经费、会议费和培训费支出情况说明:
1、2016年“三公”经费支出总计812,621.71元,其中公务接待支出64,777.00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支出747,844.71元(公务车运行支出747,844.71元、公务车购置支出0元)。2016年“三公”经费支出较2015年1,521,079.36元(其中公务接待支出68,778.00元、公务车运行支出909,725.36元、公务车购置费542,576.00元),下降了708,457.65元,降幅46.58%。主要是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压缩三公经费支出。
2、2016年没有安排会议费支出。
3、2016年培训费支出292,788.30元,交2015年113,886.00元增加了178902.3元,增幅157.09%。主要是为了提高干警业务能力和水平,加大干警的培训力度所致。
六、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说明:
(一)综合收支与上年度决算对比情况:
2016年,我院严格执行年初下达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一些指标有变动,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1、2016年收入26,256,725.16元,较2015年收入27,227,793.30元减少了971,068.14元,减少3.57%,主要是因为当年的援疆经费有所减少所致。
2、2016年支出25,237,459.5元,较2015年支出25,500,423.40元降低了262,963.90元,降低1.03%,由于2016年收入减少,压缩三公经费支出所致。
3、2016年年末结转结余3,917,631.23元,较2015年年末结转和结余 16 2,898,365.57元增加158,980,734.34元,增加了97.59%,因为2016年援助款到帐晚无法支出造成。
(二)财政拨款支出与年初预算对比情况及增减原因分析说明(预决算差异分析)
我院严格执行预算,2016年年初预算支出24,359,447.12元,财政拨款支出24,359,447.12元。
(三)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总计6,135,077.71元,其中:
1、2016年基本支出中商品和服务支出2,262,277.71元:其中办公费支出612,976.72元、取暖费支出217,773.82元、差旅费支出103,150.00元、劳务费支出307,200.00元、工会经费支出98,100.00元、福利费支出842,791.2元、公务车运行费支出80,285.97元;
2、2016年项目支出中商品和服务支出3,872,800.00元:其中办公费支出700,000.00元、水费支出40,098.60元、电费支出258,799.61元、邮电费支出244,680.18元、物业管理费支出15,000.00元、差旅费支出904,373.56元、培训费支出292,788.3元、公务接待支出64,777.00元、劳务费支出684,724.01元、公务车运行支出667,558.74元。
(四)部门国有资产占用和国有资产收益征缴情况说明
1、截止2016年底,昌吉州人民检察院固定资产总额50,209,972.94元,其中房屋建筑物33,796,767.51元,汽车6,106,211.43元,单价50万元以上资产2,436,000.00元,其他固定资产7,870,994.00元。
2、2016年国有资产收益为0.
3、2016年非税收入15,000,000.00元,上缴国库15,000,000.00元。
(五)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昌吉州人民检察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并将奖绩效奖金结合干警出勤、工作业绩等指标实行差别发放,有效的激发了干警工作积极性。
七、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2016年中央专项业务补助资金333万元、装备补助资金85万元,严格按照区院对该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要求,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统筹规划、科学论证、突出重点、逐项实施”的原则,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全部运用到办案经费补充、装备的补充购置及检察信息化建设的需要上,充分发挥经费的使用效率。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政府采购执行情况:2016年度,政府采购经费支出473715.45元,其中采购货物支出299800元、采购服务支出173915.45元,较年初政府采购经费预算支出475575.53元相比,预算执行率达99.61%,基本上能按照年初预算执行。
九、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指由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财政拨款数。
(二)、一般公共预算:包括公共财政拨款(补助)资金、专项收入。
(三)、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定额)。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四)、项目支出: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州本级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五)、“三公”经费:指州本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六)、机关运行经费: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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