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部门单位概述
2016年,支队党委在总队党委、昌吉州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坚强领导下,按照“强基层、保稳定、提效能、求突破”工作总要求,坚持以班子建设为龙头,以“四项建设”和自治区政府“十三五”规划为引领,以“两个稳定”为根本,强基固本,稳中求进,团结带领全体官兵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全州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呈现出良好发展势头。现将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消防支队2016年部门决算分析报告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消防支队下辖10个大队、10个中队,编制344人(其中干部107人、士兵217人、文员20人),实有349人(其中干部106人,士兵226人,文员17人);支队党委下辖7 个基层大队党委、20个基层大(中)队党支部,共有党员186人。
二、当年取得的主要事业成效
支队连续五年被总队评为“先进支队”。今年以来,支队被部局评为夏季消防检查先进单位,在全区消防部队优秀四会教员比武竞赛以及部队管理正规化知识竞赛中,均荣获团体第二名。3个单位被评为安保先进集体,4名官兵被评为安保先进个人,2个单位被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3名官兵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14名官兵荣立三等功。
三、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消防支队部门决算属部门本级决算。
纳入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消防支队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名单见下表:
序号 单位名称 备注
1 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消防支队本级
第二部分 收入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一、收入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年初预算数2761600元,调整预算数2929024元,增加原因为人员工资级别调整增涨金额。
二、收入支出预算执行情况。
当年收入支出2929024元,上年收入支出2832500元。与上年度对比,增加96524元,增长3.41%,增加原因为年中追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
第三部分 本年度部门决算等财务工作开展情况
一、 本部门(单位)财务管理、决算组织、编报、审核情况。
支队强化党委理财责任,把财经法规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每季度听取单位经费收支及预算执行情况汇报。自八项规定出台以来,支队严格控制行政消耗性开支,确保“三公”经费只减不增。每季度开展一次资金安全管理专项检查,加强部队资金管理,防范“账外账”、“小金库”和资金管理风险。逐级签订《经费管理责任书》,规范财务管理,严格财务审批制度,严格集中采购程序,严格票据及固定资产管理。全州部队全面启用预结算管理系统,大(中)队级财务启用“高拍仪”,实行报销单据实时上传审核。
二、本部门(单位)决算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按规定批复决算工作开展情况。
我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国办发〔2016〕19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新党办发〔2016〕29号)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决算公开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做好本部门、本单位决算公开相关工作,并及时将决算公开情况反馈州财政局。
三、对部门(单位)决算管理及报表设计的意见建议。
无。
四、对加强部门决算数据分析利用工作的建议。
无。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无。
(二)政府采购情况
无。
(三)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
无。
(四)决算绩效情况
无。
(五)名词解释
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结余分配:反映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
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发生的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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