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昌吉州公安局交管支队5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强制措施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实施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案例一
2026年5月3日7时16分许,驾驶人谢某(所驾车辆号牌:新A****0,车型:小型普通客车)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奇台县X165线1公里加300米处(高速交警执法站)路段时,被奇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使用检定合格的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谢某进行检测,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 93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80mg/100mL)。经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乙醇含量鉴定。鉴定结论为:谢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mg/100mL。
州公安局交管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昌吉州公安局交管支队
202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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