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昌吉州公安局交管支队4月行政处罚 案件公示
强制措施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实施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案例一
2026年4月6日10时42分许,呼图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沪霍线4239公里100米小土古里检查站东300米处开展勤务期间,查获新C****H车辆驾驶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经司法鉴定结论证实,新C****H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州公安局交管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昌吉州公安局交管支队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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