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昌吉州公安局交管支队3月行政处罚 案件公示
强制措施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实施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案例一
2026年3月5日2时42分许,昌吉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准东交管大队在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城南路23公里(东方希望西生活区)处开展夜间勤务期间,民警查获新A***6车辆驾驶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检测结果为370mg/100mL。经司法鉴定结论证实,新B***6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11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州公安局交管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昌吉州公安局交管支队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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