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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昌吉州公安局交管支队2月行政处罚 案件公示
发布日期: 2026-02-28 15:47:18 来源:昌吉州公安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强制措施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实施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案例一

2026年2月12日9时许,阜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准噶尔路迎宾路22号灯杆处查获甘G****8车辆驾驶员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检测结果为82mg/100mL。经司法鉴定结论证实,甘G****8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7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州公安局交管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昌吉州公安局交管支队

202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