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昌吉州公安局交管支队1月行政处罚 案件公示
强制措施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实施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案例
2026年1月26日12时39分许,张某酒后驾驶新B****Z小型车辆行驶至呼图壁县沪霍线4239公里300米(小土古里交通执法站)处被呼图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9mg/100mL(≥80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疗机构提取血样以备鉴定。经司法鉴定结论证实,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
州公安局交管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昌吉州公安局交管支队
202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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