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昌吉州公安局交管支队12月行政处罚 案件公示
强制措施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实施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案例一
2025年12月3日11时18分许,马某酒后驾驶新B****9号牌车辆行驶至呼图壁县沪霍线4240公里小土古里交通执法站处路段被呼图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数值为47mg/100mL。经查,2016年9月19日,马某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昌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处罚,此次饮酒驾车属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州公安局交管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吊销其驾驶证两年(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2000元。
昌吉州公安局交管支队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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