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昌吉州公安局交管支队11月行政处罚
案件公示
强制措施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实施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案例一
2025年11月3日23时33分许,彭某酒后驾驶新A2***6号牌车辆行驶至昌吉市屯河路乌伊路口大美新疆路段被昌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数值为124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昌吉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以备鉴定。经司法鉴定结论证实,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8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
州公安局交管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吊销其驾驶证五年(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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