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昌吉州公安局交警支队1月行政处罚
案件公示
昌吉州公安局交警支队1月行政处罚
案件公示
强制措施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实施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
案例
2025年1月1日0时5分许,准东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在省道228线(青河-土圆仓)297公里300米(建华宾馆服务区) 路段处查获新N5***8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涉嫌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现场检测值为49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标准。
州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昌吉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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