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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昌吉州公安局典型行政处罚信息公告(8-9月)
发布日期: 2024-09-30 17:57:31 来源:公安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州公安局典型行政处罚信息公告(8-9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九十一条第三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之规定,现公告2024第三季度昌吉州典型行政处罚信息:

 

昌吉州典型行政处罚明细(8-9)

序号

县市

违法时间

违法地点

违法行为人

车辆号牌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1

昌吉市

2024年8月23日5时0分

屯河路(宁边路-健康路)商业路口

刘某

新A·*****

醉酒驾驶机动车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

昌吉市

2024年9月22日4时22分

青年路市一中路段

阿某

新B·*****

醉酒驾驶机动车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