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昌吉州公安局典型行政处罚信息公告(8-9月)
昌吉州公安局典型行政处罚信息公告(8-9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九十一条第三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之规定,现公告2024第三季度昌吉州典型行政处罚信息:
昌吉州典型行政处罚明细(8-9)
序号 | 县市 | 违法时间 | 违法地点 | 违法行为人 | 车辆号牌 | 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 |
1 | 昌吉市 | 2024年8月23日5时0分 | 屯河路(宁边路-健康路)商业路口 | 刘某 | 新A·***** | 醉酒驾驶机动车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2 | 昌吉市 | 2024年9月22日4时22分 | 青年路市一中路段 | 阿某 | 新B·***** | 醉酒驾驶机动车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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