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昌吉州公安局9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强制措施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实施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案例一
2024年9月18日1时25分,准东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在环城北路15公里开展夜检夜查时发现豫N6****7小型轿车驾驶员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现场检测值为105g/100mL,经司法鉴定结论证实,豫N6****7小型轿车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州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吊销其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昌吉州公安局
2024年9月23日交警支队
上一篇: 【行政处罚】昌吉州...
下一篇: 【行政处罚】昌吉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