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04/2023-000006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科学技术局 | 发文日期: | 2023-05-24 |
文 号: | 昌州科字〔2023〕7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印发昌吉州《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 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发展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创新投资服务中心、财政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农业科技创新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 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 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昌吉州科学技术局昌吉州财政局
2023年5月11日
附件
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两区”)建设,贯彻落实《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昌吉州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深化“四方合作”强化科技创新推动新疆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自治州财政设立“两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两区’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2〕8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两区”资金由自治州财政预算安排,每年1亿元,用于支持“两区”科技创新发展,引导“两区”加大科技投入,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和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两区”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设立、引导投入、聚焦重点、激励创新、绩效优先、专款专用”的原则,通过滚动支持、联动支持、系列支持等科技创新支持体系,在“两区”培育打造一批拥有关键核心技术,产品和市场在全疆乃至全国处于领先地位的产业或企业,助力“两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两区”资金由州财政局和科学技术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州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两区”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二)会同州科学技术局制定和完善“两区”资金管理办法;
(三)组织“两区”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
(四)对“两区”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五)会同州科学技术局做好“两区”资金拨付、使用和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对州科学技术局提出的因故被终止实施、撤销的项目,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科研诚信评价不良的项目,予以收回剩余或全部财政资金;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能。
州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
(一)会同州财政局建立健全“两区”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年度“两区”资金预算编制,设立“两区”资金绩效目标,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支出预算;
(三)负责“两区”资金使用和管理,科学规划“两区”资金使用方向,组织开展项目论证评审,合理制定年度“两区”资金分配方案和具体项目清单;
(四)负责组织实施“两区”资金支持项目,建立健全项目监管制度,加强对所实施项目和资金的监督审查;
(五)会同州财政局做好“两区”资金拨付、使用和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对因故被终止实施、撤销的项目,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科研诚信评价不良的项目,提请自治州财政收回;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是资金和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资金重点支持方向,优化支持方式,放大资金效应,强化绩效管理,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配合州科学技术局做好项目考核和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充分发挥资金效益,促进“两区”加快发展。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两区”资金按照自治州国民经济“十四五”规划和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中确定的产业发展方向,围绕自治区“八大产业集群”等重点领域,聚焦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油气勘探开发、生物科技、智慧农业、棉花(棉纺织)、现代种业、现代畜牧业和农产品精深加工等产业领域,实施“两区”产业提质增效行动、创新主体培育行动、创新平台建设行动、科技人才引育行动。
第七条实施产业提质增效行动。支持产业集群发展,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具体支持以下方面:
(一)揭榜挂帅项目
支持方向:针对“两区”重点产业发展中无法依靠自身科研力量解决,最紧急、最急迫的重大科技攻关需求,采取“企业出题、政府立题、人才破题”的揭榜挂帅项目组织方式,对接引进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攻克一批“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难题。
支持方式:采取立项方式支持,财政资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研发总投入的40%,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二)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发展项目
支持方向:围绕重点产业领域,支持重点企业面向集群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需求,牵头组织产业链上中下游企业联合进行产业技术研发、攻关,共同推动产业集群发展。
支持方式:采取立项方式支持,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实施期2-3年,按照实际需要分年度拨付资金。
(三)重点研发项目
支持方向:支持产业创新方向明确、技术需求清晰,通过“产学研”协同创新或自主研发,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形成重大高新技术装备或产品的项目。
支持方式:采取立项方式支持,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实施期2-3年,按照实际需要分年度拨付资金。
(四)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
支持方向:支持疆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其他事业单位以及机构将其拥有的科技成果在“两区”内进行转化应用和产业化的项目。
支持方式:采取立项方式支持,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实施期2-3年,按照实际需要分年度拨付资金。
(五)重大科技联动项目
支持方向:支持“两区”企事业单位实施国家、自治区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支持方式:采取立项后配套方式支持,对承担国家、自治区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含子课题)的单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资金匹配。
第八条 实施创新主体培育行动。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增量提质,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引导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具体支持以下方面:
(一)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支持方向:对“两区”引进或培育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
支持方式:采取后补助奖励的方式,按照《昌吉州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标准奖励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和再次认定;引进或培育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小升规”
支持方向:推动一批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和高成长潜力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具备持续创新能力和一定的规模经济效益,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
支持方式:采取后补助奖励方式,对首次纳入统计部门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小升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家单位已享受“小升规”奖励的,补足差额。
(三)支持企业增加研发投入
支持方向: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对“两区”内研发费用投入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普惠性奖励。
支持方式:采取后补助奖励方式,参照《昌吉州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标准,按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额分档,在享受自治区奖补资金的基础上,再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
(四)支持发明创造和标准研发
支持方向:奖励在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研发、专利布局、品牌建设等方面起到创新引领作用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
支持方式:对获中国专利奖、自治区专利奖,评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制定及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和自治区地方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分类按不同标准给予后补助奖励,每个单位每年累计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五)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支持方向:鼓励在“两区”内建设一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集聚培育一批技术转移专业化人才,加快科技成果在“两区”落地转化。
支持方式:采取后补助方式,对取得技术经纪人和技术经理人资格占比达到50%以上,促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照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补助,每家机构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资金。
第九条 实施创新平台建设行动。聚焦“两区”发展和企业技术需求,布局一批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服务平台,汇聚国内外优势创新资源,带动企业开展应用基础研究、试验发展、成果转化等科技活动,提升平台对高质量发展的科技支撑和辐射带动作用。具体支持以下方面:
(一)建设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支持方向:支持落户“两区”的国家科学中心、重大科技装置等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加速高端创新资源向“两区”集聚。
支持方式: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最高额度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
(二)引进国家战略科技平台
支持方向:支持国内知名高校、科研院所、行业科技领军企业在“两区”设立或合作共建分支机构、联合经营机构、协同创新机构等,对创新引领作用明显、产业带动能力突出的创新平台给予支持。
支持方式: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匹配资助,最高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三)创建国家、自治区级创新平台
支持方向:支持“两区”企事业单位创建以应用基础研究、成果熟化、科技企业孵化、创新人才引育等为主要功能的各类国家、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
支持方式:国家、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自批复组建到验收挂牌给予持续支持,累计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支持国家、自治区级创新平台
支持方向:对经批复挂牌或备案认定的各类国家、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运营给予支持。
支持方式: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根据国家、自治区考核评估结果,每年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助资金,同一平台取得多项挂牌的按最高兑现补助。
(五)支持建设各类异地创新平台
支持方向:支持“两区”企业在疆外建立异地创新平台,对总部在昌吉州且每年向州内开展项目引育、成果转移转化、研发合作等活动的给予支持。
支持方式:采取后补助方式,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平台年度累计不超过50万元补助资金。
第十条 科技人才引育行动。坚持“培养与引进并举、存量与增量并重”的思路,不断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模式,加速人才资源在“两区”汇聚,打造人才创新高地,具体支持以下方面:
(一)支持引进院士及战略人才
支持方向:一是支持两院院士、战略人才及其团队与“两区”企业合作的科技创新类项目。二是院士或战略人才在“两区”创办的独资或者控股企业(含技术入股)开展的科技创新类项目。
支持标准:通过财政科研项目立项程序后确定的院士及战略人才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实施期2-3年,按照实际需要分年度拨付资金。
(二)实施州级科技人才专项计划
支持方向:围绕“两区”建设和人才高地打造,支持一批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高层次领军人才、青年人才和创新团队。
支持方式:采取人才专项立项方式支持,对高层次领军人才、科技创新团队和青年科技人才培育等专项分别给予支持,与自治州重点人才计划支持标准一致,相互衔接,互为补充,不重复支持。
(三)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
支持方向:为加快树立以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科技评价导向,鼓励科技人员和团队攻坚重大科技任务、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对获国家、自治区级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配套奖励。
支持方式:采取奖励性资助方式,对获国家、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按所获奖项类别国家、自治区奖励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与《昌吉州引进培育产业紧缺创新人才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同类别政策相互衔接,互为补充,不重复支持。
(四)“两区”科技咨询服务类项目
支持方向:围绕“两区”产业布局、重大平台、“一带一路”国际科技合作,组织开展高层次专家论坛、座谈、对接等活动,开展院士专家昌吉行、专家决策咨询、科技项目评审评估、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研讨对接活动等。
支持方式:采取立项方式支持,按照实际需要拨付资金,每年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五)培育科技服务专员队伍
支持方向:对经自治州“两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为“两区”内企业开展技术创新、装备改造、成果转化等方面科技服务的人员(科技特派员)给予支持。
支持方式:采取后补助方式,由服务单位出具印证材料,经审核完成年度考核的科技服务专员(科技特派员),给予每人不低于2万元,用于支持科技服务专员(科技特派员)开展企业服务工作条件保障支出。
第三章资金管理与下达拨付
第十一条“两区”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通过立项资助、匹配资助、后补助、奖励性资助等方式给予支持。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特点,资金采取立项资助方式支持的,费用支出范围、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2〕8号)执行,项目管理按照《昌吉回族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昌州科字〔2020〕13号)执行;资金采取匹配资助方式支持的,按照项目下达单位(委托单位)与承担单位签订的合同管理;资金采取后补助与奖励性资助方式支持的,由项目单位统筹使用,支出必须用于科技创新。另有政策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支持条件的项目,经州科学技术局按科技计划管理程序审定通过后,下达“‘两区’科技发展专项计划”,会同州财政局签发下达科技计划文件。“‘两区’科技发展专项计划”文件作为拨付经费的依据。
第十三条州科学技术局按照绩效目标对“两区”资金实施绩效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州科学技术局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并向“两区”建设领导小组报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财政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建立与“两区”工作联动机制,项目遴选采取园区推荐方式,州科学技术局发布申报指南后,由园区按照资金重点支持方向、项目遴选标准和程序进行推荐。鼓励园区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对各自推荐的经自治区、州立项的项目给予联动支持。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家及自治区财务、会计制度及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对“两区”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做到手续完整、核算规范、账实相符、专款专用。应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加强预算审核把关,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劳务费、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必须公开)、研究成果等情况。凡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公务卡结算等事项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州财政局、科学技术局对“两区”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州科学技术局对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第三方审计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项目资金管理方面的科研失信进行记录。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记入相关机构和人员的科研失信记录。科研失信记录作为项目立项及资金安排、第三方审计中介机构遴选、咨询专家遴选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动态监管项目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确保项目资金安全。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加强对课题承担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州财政局、科学技术局将采取停止拨款、收回资金等措施,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在科技活动中发生的科研失信行为按照科研诚信制度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使用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政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对因故被终止实施、撤销的项目,州科学技术局将按相关规定通知项目承担单位缴回剩余或者全部财政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有关通知后按照规定原渠道向州财政退回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建立多元化科技投入机制。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加大财政资金配套力度,按照《昌吉州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深化“四方合作”强化科技创新推动新疆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实施方案》要求,推动“两区”发展规划纲要、本方案重点方向、本园区发展实际和规划任务有效落实。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州科学技术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5月13日起施行。
上一篇: 关于开展2019年自治...
下一篇: 关于征求社会公众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