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农村学前三年免费教育保障2800元/生/年
(一)农村学前公用经费补助
农村幼儿园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水电暖费、交通差旅费、邮电费、图书资料费、园舍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炊具更新、购买低值易耗品、教师培训费等。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和偿还债务,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接待费支出。
资助对象:全州农村幼儿园学前三年幼儿。
资助标准:每人每年1100元。
(二)农村学前取暖费补助
资助对象:全州农村幼儿园学前三年幼儿。
资助标准:每人每年120元。
(三)农村学前幼儿伙食补助
农村学前幼儿伙食补助经费按每位幼儿每年1450元(每年按10个月补助,每人每月补助145元,每人每天约6.5元)的标准安排。伙食补助资金不直接拨付个人,由学前幼儿园统一管理使用。伙食补助经费开支范围包括:购买蔬菜、清油、面粉、大米、肉、水果、牛奶等伙食材料。购买伙食材料必须确保卫生条件达到国家食品安全卫生标准。
资助对象:全州农村幼儿园学前三年幼儿。
资助标准:每人每年1450元。
(四)农村学前幼儿免费读本经费
农村学前幼儿免费读本经费按每生每年130元标准安排。免费教科书范围包括:幼儿读本、教学挂图、教学图片,教师参考书,教学光盘的配发与更新等。免费读本由自治区本级采购后,向各地配发,资金不拨付各地。
资助对象:全州农村幼儿园学前三年幼儿。
资助标准:每人每年130元。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
(一)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从2020年春季学期起,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贫困面按农村100%、城市40%(南疆四地州100%)确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贫困面按30%(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10%)确定。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费补助生均标准为:寄宿生:小学生1250元/年,初中生1500元/年;非寄宿生:小学生625元/年,初中生750元/年,特教1750元/年。
(二)城乡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资助对象及范围:全州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区内初中班学生。
资助标准: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自治区确定的地方课程教材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和地县(市)按9:1比例共同承担。
(三)城乡学生公用经费补助
资助对象:全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资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650元,初中每生每年850元,特殊教育、随班就读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
(四)城乡中小学取暖费
资助对象:全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资助标准:生均120元。自治区按照各地采暖期的长短分别按85元、105元、140元、180元、220元进行分配。
(五)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国家确定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实施特殊政策的地区(不含县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改善计划,我区南疆三地州24个试点县市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11个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以及区内初中班学生,都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营养补助资金。
资助标准:从2021年秋季学期起提高到每生每天5元,全年1000元(按照在校时间200天计算),补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学生伙食补助。
(六) 区内初中班经常性经费
资助范围:自治区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在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石河子、奎屯、昌吉、哈密、库尔勒和阿克苏8个城市开办新疆区内初中班(以下简称内初班)。2011年新一轮扩招后,又新增喀什、伊宁、吐鲁番、阜康和库车5个城市承担办班任务,办班城市增加到13个。
教职工工资,生均公用经费、课本费、医疗费保险、探亲交通费等由自治区核拨办班学校,不足部分由办班学校所在地财政解决,并每年安排大病医疗救助基金100万元。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7000元。
三、普通高中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一)内地新疆高中班经常性经费
资助对象:国家设立专项资金开办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在校学生所需的学习、生活费(包括伙食费、装备费、校服费、假期活动费、取暖降温费、公杂费等)和医疗等都由办班城市财政按每生每年8000元经费安排,自治区财政按每生每年2700元承担学生的探亲交通费和部分学习、生活及医疗保险费用,并每年安排大病医疗救助基金100万元。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0700元。
(二)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喀什、和田、克州及阿克苏的普通高中学生100%补助;其他地区按在校生的30%补助。
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各学校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三)国家免学费
资助对象: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南疆四地州所有学生和其他地州普通高中已脱贫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
资助标准:南疆四地州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元,其他地州每生每年1430元(不含住宿费)。
(四)国家免教材费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南疆四地州所有学生。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70元,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五)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
奖励对象:滋蕙计划是指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奖励品学兼优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滋蕙计划由财政部、教育部委托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负责具体操作。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六)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资助对象: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2012年在中西部地区启动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为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提供一次性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生活费用。(每年资助人数不定,由自治区分配名额)
资助标准:考入区内高校的大学新生每人500元,考入区外高校的大学新生每人1000元。
四、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一)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生源地为南疆四地州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学生和生源地为其他地(州、市)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南疆四地州以外的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校生的20%确定。
资助标准: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各校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二)国家免学费
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
资助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执行。
(三)自治区免住宿费、教材费
资助对象:生源为南疆四地州和其他边境县、脱贫县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900元(其中住宿费600元,教材费300元)。
(四)国家奖学金
奖励对象:国家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含)以上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
奖励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五)中等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
资助对象:全区中等职业学校。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六)内地新疆中职班经常性经费
资助对象:内地新疆中职班的所有学生,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划拨办班学校。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2000元。
五、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一)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资助政策
1、国家奖学金
奖励对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和民办高校,第二学士学位)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具体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分配下达。
奖励标准: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对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和民办高校,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总数的3%,专科在校生总数的3.3%。
奖励标准:每生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本科生资助面约为全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含预科)在校生总数的28%,专科生资助面约为全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含预科)在校生总数的30.8%。
资助标准:平均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200—44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
4、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
资助对象:在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品德高尚、学习努力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含预科生)。
资助标准: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三个等次:一等助学金3000元,二等助学金2000元,三等助学金1000元。
5、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
资助对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民办高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奖励标准:每人每年6000元,每年奖励10000名学生。
6、国家助学贷款
(1)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借款学生通过学校、户籍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弥补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不足,毕业后分期偿还。
(2)申请金额: 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同一学年不得重复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7、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对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不含企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就业的非中央部属院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8、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二)普通高校全日制研究生资助政策
9、国家奖学金
奖励对象:国家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具体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分配下达。
奖励标准: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
10、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
资助标准: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生每生每年13000元。
11、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
奖励对象:自治区设立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奖励面为在校学生数的10%。
奖励标准:硕士每生每年10000元,博士每生每年15000元。
12、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
奖励对象:奖励自治区高校全日制研究生(由自治区财政和高校共同出资)。
奖励标准: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5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55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学生数的40%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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