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昌吉州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成立登记的批复
昌吉州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发起人:
你们提交的《关于成立登记昌吉州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等相关规定,经审查,申请资料齐全,申报程序合法。经研究决定,同意昌吉州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成立登记(以下简称“协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昌吉回族自治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协会应于本批复下达之日起6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章程,选举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产生执行机构。会后30日内携相关资料向我局申请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法人登记证书颁发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协会应当严格按照宪法、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举办重大活动应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提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
协会要进一步加强党建引领,强化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努力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充分发挥协会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积极作用,为促进昌吉州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协会的印章样式、银行账号要及时报我局备案。协会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年检资料,接受年度检查。
特此批复。
昌吉回族自治州民政局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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