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昌吉州游泳运动协会成立的批复
关于昌吉州游泳运动协会成立的批复
昌吉州游泳运动协会发起人:
你们提交的《关于申请成立昌吉州游泳运动协会的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相关规定,经审查,申请资料齐全,申报程序合法。经我局研究决定同意成立昌吉州游泳运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行业管理部门为昌吉回族自治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协会应于本批复下达之日起6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章程,选举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产生执行机构。会后30日内携相关资料向我局申请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法人登记证书颁发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协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举办重大活动应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提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
协会要全面加强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发挥自身优势,大力培养青少年游泳技能,引导更多游泳爱好者参与游泳健身活动,助推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
协会的印章样式、银行账户要及时报我局备案,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年检资料。
昌吉回族自治州民政局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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