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28/2019-000061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17-10-26 |
文 号: | 昌州民字〔2017〕194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印发《昌吉州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 指导意见》的通知 |
关于印发《昌吉州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
指导意见》的通知
昌州民字〔2017〕194号
各县市民政局:
为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规范社会组织从业行为,加大分类指导和扶持力度、完善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延伸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州社会组织发展的实际制定了《昌吉州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民政局
2017年10月25日
昌吉州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
为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规范社会组织从业行为,加大分类指导和扶持力度、完善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延伸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州社会组织发展的实际,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继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顺应社会组织发展规律,尊重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以培育发展为基础、以能力提升为核心、以监督管理为手段,落实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集聚一批公信力强、运作规范、作用显著的社会组织,积极培育、扶持、孵化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有发展潜力、社会急需的社会组织,形成与昌吉州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现代社会组织发展体系。
二、具体要求
(一)规范社会组织章程
1.社会团体章程。社会团体章程是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外,规范社会团体行为的主要依据,代表全体会员的意愿,对会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社会团体章程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载明社会团体的名称、住所、宗旨、党组织建设情况、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会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及罢免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等内容。社会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社会团体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能作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依据,社团不得擅自发布。
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我管理、自我规范的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应载明本单位名称、性质、住所、宗旨、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等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未经核准的章程,不具备相应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二)健全社会组织结构
1.社会团体组织结构
(1)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是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原则上会员数量超过一百个的,可按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人数最低不能低于二十人。社会团体应制定相应的选举办法,以民主的方式产生会员代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和权利由社会团体章程规定。
(2)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社会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最少由三个理事组成,最多不超过该社会团体会员(或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总数应为单数。理事会的职责由社团章程规定。理事数超过二十个的社会团体,可以设常务理事会,作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最少由五个常务理事组成,最多不能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总数应为单数。常务理事会的职责由社团章程规定。
(3)社会团体负责人。社会团体负责人是指担任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领导职务的人员,按章程确定的办法选举或罢免。社会团体负责人的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确需突破任职资格和条件提名负责人人选的,换届选举前应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届内达到规定任职年龄的社会团体负责人,一般应退出领导职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含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因特殊需要确需兼任的,必须按干部任免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拟任职社会团体的章程规定程序选举产生。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组织中担任职务,需经所在单位批准。
(4)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5)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团体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其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社会团体办事机构是内部设立的承办社团日常事务的机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
2.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结构
(1)理(董)事会。理(董)事会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会成员为3-25人,人数应为单数,理事任期3年或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的职权由章程规定。
(2)监事会(监事)。监事会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机构。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监事)的职权由章程规定。
(3)法定代表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担任。法定代表人更换之前必须接受离任审计。
(三)完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1.完善社会团体管理制度
社会团体要建立以社会团体章程为核心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包括选举制度、会议制度、换届制度、民主决策制度、财务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制度、人事制度、办公室制度等。社会团体应自觉遵守和认真执行内部管理制度。
(1)会议制度。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2)换届制度。社会团体应依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程序应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召开换届大会(即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前,应召开理事会,确定换届工作的相关事宜,进行财务审计,总结本届理事会工作,确定新一届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名单,并将换届相关材料(会议议程、财务审计报告、工作总结、新一届协会领导、常务理事、理事建议名单、新修改的章程草案及有关的会议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会议期间须对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章程修改报告(章程需要修改的进行本项工作)、理事候选人情况、会费的标准等事项进行逐项表决,采用同意、反对、弃权三种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需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选举理事、负责人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社会团体应当在换届选举3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登记管理机关,换届大会结束后,社会团体应将换届相关材料(加盖社会团体印章)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社会团体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申请最长不超过半年。
(3)财务会计制度。社会团体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法规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及管理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办法、资产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及内部监督,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同时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状况,接受监督。社会团体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4)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社会团体举办重大活动之前,须将活动的内容、规模和方式等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大活动包括:社会团体换届、变更登记、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年会、重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外事活动、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社会科学方面的跨组织的大型活动、研讨会、大型庆祝、竞赛,开办服务咨询实体和举办经济实体、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代表)机构,举办跨州(市)的活动以及其他影响较大的社会活动等。开展重大的政治、经济、理论等社会科学领域的跨组织的学术活动,要由其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审批。组织涉外学术研讨会或其他活动,应由其业务主管单位事先征求外事部门的意见。
2.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制度
(1)健全各项会议制度,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长认为必要或者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章程的修改和本单位分立、合并或终止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2)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包括会计核算办法或规程、财务会计人员岗位职责、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项目(业务活动)收支管理、费用支出标准和审批、实物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票据管理、财务报告编制与财务分析及会计档案管理等在内的财务管理制度,合理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会人员,维护社会组织财产的完整和安全。民办非企业单位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合法账户,不得坐支现金和账外设账。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严格执行经费支出审批制度,对支出标准、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各项支出均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由经办人、会计人员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及收入应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以及发展公益事业,不得用于分配和分红。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应在合理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用于发展与该社会组织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转赠给与该社会组织性质、宗旨相同或相近的其他社会组织。
(四)规范年检工作
1.社会团体年检
年检是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社会团体年检每年一次。社会团体应严格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认真对照年检项目,按时履行年检手续。年检流程包括:(1)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年检公告和通知;(2)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年检报告书;(3)业务主管单位于每年5月31日前出具初审意见;(4)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材料;(5)登记管理机关实地查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公告年检结果并加盖年检印章;(6)社会团体根据年检通知执行相关要求。年检报告书内容须包括:(1)社会团体的基本概况;(2)会员和机构设置;(3)人员情况;(4)党建情况;(5)公益活动情况;(6)涉外活动情况;(7)信息公开情况;(8)资产及财务情况;(9)年度工作总结;(10)下年度工作计划。年检结论包括:合格、不合格。社会团体在当年年度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法规,依照核准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1)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2)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3)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4)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5)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6)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7)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8)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9)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10)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11)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12)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13)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14)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15)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16)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17)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18)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19)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20)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21)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22)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23)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按年度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登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当年的年检。年检流程包括:(1)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年检公告和通知;(2)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3)业务主管单位于每年5月31日前出具初审意见;(4)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材料;(5)登记管理机关实地查看社会组织情况,登记管理机关公告年检结果并加盖年检印章;(6)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年检通知执行相关要求。年检报告书内容须包括:(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情况;(2)机构设置和变更情况;(3)人员情况;(4)党建情况;(5)公益活动情况;(6)涉外活动情况;(7)信息公开情况;(8)资产及财务情况;(9)年度工作总结;(10)下年度工作计划。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三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8)设立分支机构的;(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10)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11)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实施停止活动、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推进党的建设和专业社工队伍建设
1.加强党的建设。社会组织依托业务主管单位建立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党组织在社会组织自身规范化建设中的作用。坚持“应建必建,应派必派”,提高社会组织党建覆盖率。坚持围绕发展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建立创先争优的长效机制。一是申请成立登记时,提交《社会组织章程(草案)》,要将支持党建工作写入章程。明确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功能定位、职责权利、经费保障。二是申请成立登记时,提交《社会组织会员(员工)党员统计表》,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所在党组织、文化程度、毕业院校、单位职务、党费月缴额等基本内容,及时了解社会组织中党员基本情况,为党组织组建奠定基础。三是申请成立登记时,提交《社会组织党组织拟组成人员名单》,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应设立党组织,党支部委员一般由书记(必要时可设副书记)、组织和宣传委员组成。党员人数较多的支部,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纪检、青年、统战、保密和妇女等委员。党组织书记一般从社会组织内部产生,提倡由社会组织负责人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可从管理层中选拔。条件不成熟的社会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选派党建指导员。四是办理《法人登记证书》时,社会组织向民政部门报备相关单位同意成立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批复,完成党建工作相关信息采集后,民政部门向社会组织发放《法人登记证书》。
2.加强专业社工队伍建设。社会团体要根据中组部、民政部等18个部委和群团组织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要求,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逐步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方法,提高社会服务管理能力。要以人才培养为基础,以人才使用为根本,以人才评价激励为重点,发展专业社会工作,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有需要的群众、“助人自助”解决社会问题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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