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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州统筹低保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02 16:12:34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000028/2015-000068 信息分类: 扶贫
发布机构: 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15-07-02
文  号: 昌州政办发〔2015〕30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印发自治州统筹低保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一体化步伐,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坚持统筹城乡,着力推进城乡社会救助工作一体化建设,积极在政策、体制和机制上创新突破,建立和完善以各项救助制度为重点,以缩小城乡救助差别为核心,以生活救助为主体,以医疗、临时救助为补充,形成制度统一、程序一致、资金统一使用、区域统一救助标准的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2015年6月底各县市完成城乡低保标准统一、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统一。

二、基本原则

(一)城乡政策并轨的原则。将原有的农村低保政策与城市低保政策有效衔接,按现有城市低保政策执行。

(二)城乡标准一致的原则。将原有的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合二为一,统称为低保标准。

(三)分类施保的原则。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四类人员提高补助水平。

(四)动态管理的原则。按照保障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经济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定期核查。

三、统筹范围

(一)城乡低保一体化。将原有的城市低保制度和农村低保制度合并,着力推进城乡统一的普惠型低保制度,打破城乡户籍界限,按居住场所和土地使用权界定低保对象,统一管理,整合资金。建立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变动,适时调整低保标准,提高补助水平。推进分类施保,强化动态管理,促进保障对象就业与再就业。

(二)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统一。将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统一。县市将符合供养条件的“三无”人员和五保对象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行财政供养,切实做到“按标施保”,确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四、统筹救助标准

(一)统筹城乡低保标准。县市在行政区域内统一城乡低保标准,取消城乡差别,实行差额补助。

(二)统筹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在全州范围内统一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月补助标准。分散供养的“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补助标准不低于400元/人/月,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补助标准不低于660元/人/月。

五、资金筹措

(一)低保资金。统筹后原城市低保资金和农村低保金捆绑使用,统一标准后所需资金由州、县市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二)城市“三无”人员和五保供养资金。统筹后“三无”人员和五保供养资金捆绑使用,统一标准后所需资金列入县市财政年度预算。

六、实施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党委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议事、协商、决策作用,做好城乡救助政策并轨的衔接工作。各级政府要坚持均等化原则推进社会救助制度一体化建设,负责整合现有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标准、对象、程序的统一,并将推进城乡社会救助工作一体化建设列入重要工作内容,强化绩效考核,实行目标管理。

(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新兴网络、公共场所、政务村务公开栏、宣传栏以及发挥“访惠聚”工作组的作用,广泛宣传,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三)加强动态管理。对已纳入救助范围的救助对象,县市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形成救助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对符合救助条件而没有纳入的要及时纳入,不符合政策的人员要坚决予以取缔,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

(四)强化经费保障。各级财政要优化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对社会救助保障资金投入,确保统筹后新增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为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一体化建设提供资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