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发展改革委、园区经济发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要求>的通知》精神,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效率,优化投资环境,不断释放活力,激发市场动力,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文件,按照“应放尽放、精准下放”的原则,决定下放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权限,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权限
除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外,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无论规模和投资额度大小,按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县市(园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跨县市(园区)实施的项目,由州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兵地实施的项目备案,由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按程序上报自治区,按自治区意见进行办理;国家、自治区对风电、光伏、网侧独立新型储能、汽车整车、工业硅、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外商投资、境外投资等项目的备案权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县市(园区)投资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企业投资项目对拉动经济的重要意义,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切实提高项目投资的有效性,及时反映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切实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严把项目准入。各县市(园区)投资主管部门应该按照“谁备案,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备案工作,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规定,对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能耗管理等准入方面进行审查,并统一使用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详见附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
(三)强化能耗管理。各县市(园区)投资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对企业已备案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用电量超过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时报上级节能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四)加强项目监管。各县市(园区)投资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企业投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
(五)主动公示公开。各县市(园区)投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承接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权限补充至本部门权责清单、行政执法清单,主动公示公开备案项目的相关信息,畅通信息公开渠道,提高备案工作的透明度。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以往有关文件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
昌吉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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