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局、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州党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部署,根据《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发改法规〔2014〕621号)要求,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推进职能转变、管理创新和简政放权,优化政务环境,提高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效率,促进昌吉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能放则放”的原则,我委决定向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县市(含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下同)投资主管部门一并下放部分审批权限,同时提出管理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放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一)下放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权限。将项目总投资5亿元以下(含5亿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权限下放给县市投资主管部门。
(二)下放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当地能够落实资金、建设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市(含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二、委托的审批权限
(一)委托准东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直接对本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备案。
(二)委托准东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直接对州财政在本区域内投资项目进行审批。
(三)委托县市投资主管部门直接对国家、自治区投资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方案进行核准。
(四)委托县市投资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国家、自治区投资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五)委托县市物价主管部门直接对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进行审批。
三、管理要求
(一)认真做好下放和委托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下放和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局、各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制定承接方案,明确权限责任,规范管理措施。要加强与我委相关业务各科室沟通、衔接,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我委反馈。
(二)坚持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项目审批管理工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下放,不是对项目审批要求的降低。权限下放和委托后,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局、各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技术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坚持“两个可持续”,对自行备案的项目要严格把关,对国家明令禁止、淘汰、落后、严重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项目,坚决禁止备案。准东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发展局及各县市发展改革委要将委托审批事项审批后及时报备我委。
(三)坚持调控和监管同步强化
对下放和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要逐项进行风险评估,对易出现风险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要加强风险监测、风险预警,综合运用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信息引导、政策调整等手段,引导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外,各县市不得增设或变相设定审批事项,要按照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要求,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和“一站式”服务,明确审批时限,优化审批程序,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四)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
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局、各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与城乡规划、住建、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行业管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和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技术标准、项目稽察、信用信息等约束和引导作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办理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许可、用地预审和用地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等,对投资活动的土地使用、资源利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实施有效监管,配合监察部门对行政审批和行政效能进行监察。
(五)加强监督检查
我委将对下放和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开展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凡发现违规设定行政审批事项、越权审批等行为的,将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将进行全州通报,情节特别恶劣的建议移交纪检或司法等部门,依法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加强作风建设
要以此次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作为推进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的突破口,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经济发展,服务大局,服务发展,服务社会,服务基层,服务人民,完善事前规范、事中指导、事后监督的新机制,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昌吉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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