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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州第十六届人大第四次会议农林水牧类第5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4-05-22 18:26:37 来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唐海代表:

您提出的农林水牧类第56号《关于制定出台<粮食经纪人管理办法>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已开展工作情况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目前,国家、自治区均无粮食经纪人管理办法,新疆粮食行业协会仅从行业自律角度,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经纪人经营服务规范》。我委从以下四方面,加强粮食经纪人的管理:

(一)积极建言献策。通过书面、座谈交流等多种方式,建议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修改完善《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将“粮食收购企业在开展收购活动前(包括委托经纪人跨区域收购)应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写入管理办法,以期通过管理企业进一步管理粮食经纪人。

(二)开展备案登记。指导各县市发改部门引导多元主体积极入市收购,定期公开收购企业备案信息;积极向粮食经纪人宣传粮食收购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粮食经纪人登记,了解其收购资金、检化验仪器等情况,引导诚信经营、服务农民。

(三)明确职责分工。以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为契机,会同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关于规范粮食收购行为切实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明确发改部门负责监管粮食收购者是否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是否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是否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粮食购销过程中不明码标价、压级压价、抬级抬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粮食经纪人的监督管理。

(四)加强宣传引导。起草《致粮食经纪人的告知书》,规范粮食经纪人经营服务行为,引导粮食经纪人在与种粮农民进行粮食交易时,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企业委托合同的规定收购粮食,按质论价,公平交易,不压级压价,不缺斤少两,不拖欠粮款,不损害售粮农民利益,不扰乱收购秩序。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稳妥抓好夏粮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一是举办昌吉州夯实粮食安全根基专题培训班,围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粮食安全保障法》以及夏粮收购政策、粮食收购入库检验检测等方面进行专题授课,提升全州粮食行业党员干部政治素养和能力水平。二是夏粮收购期间,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致粮食经纪人的告知书》,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粮食收购监督检查,规范粮食企业和粮食经纪人的收购行为。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昌吉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22日    




联系单位:昌吉州发改委

联 系 人:田孝娥               联系电话:13399700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