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海代表:
您提出的工交财贸类117号《关于对乡镇中心村集中供暖居民按照分散式供暖收费标准收费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相关政策要求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新政发〔2023〕34号)文件规定“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格由自治区发改委定价”,各地州市发改委无定价权限。
根据自治区发改委2024年8月20日印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我区电采暖电价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4〕6号)文件规定,“分散式煤改电等用户,电采暖用电继续执行0.22元/千瓦时;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采暖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即0.39元/千瓦时;集中供热企业、宾馆、商场、车站等非居民电采暖用户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化方式购电形成用电价格,电价构成及用电时段划分与工商业用电一致”。
二、办理情况
因电采暖电价定价权限在自治发改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我区电采暖电价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下发后,我委及时对接各县市(园区)发改委、州住建局、工信局、国网电力昌吉公司等单位了解受影响情况,研究提出对策建议等,主动向州人民政府汇报,2024年10月16日,我委及时向州政府主要领导报送《关于自治区电采暖价格政策调整有关情况分析专报》(昌州发改专报〔2024〕7号)。同时,积极主动对接自治区发改委,委主要领导多次赴自治区发改委汇报,及时做好政策对接沟通,力争取得政策支持。2024年10月10日,及时向自治区发改委上报《关于协调解决自治区电采暖价格政策调整相关问题的请示》(昌州发改价格〔2024〕3号),请示中重点表述了我州针对散煤开展“靶向治理”,2021年实施全域散煤替代工程,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的原则,大力推进昌吉州农村地区13.2万户清洁取暖改造。截至2024年9月已投资39.54亿元完成改造11.78万户。我州30个村镇(小区)9884户居民,其中:农村居民电采暖集中供热7597户,另有2287户城市居民也采用电采暖集中供热方式。为保障电采暖集中供暖居民用户2024年安全过冬,恳请自治区发改委对我州给予政策支持,对电采暖集中供暖企业进行分类施策:一是供暖企业供暖对象全部为居民用户,按照0.22元/千瓦时执行;二是供暖企业供暖对象涉及居民和非居民用户,按照实际供热面积占比分类计价收取电费。居民用户按照0.22元/千瓦时电价政策执行,非居民用户按照调整后的电价政策执行。上述政策试行一年,待电采暖集中供暖居民用户完成符合电力系统接入规范、分表计量等改造后,按照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完善我区电采暖电价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文件执行。
自治区发改委于2024年12月16日向我委回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电采暖电价有关事宜的复函》(新发改函〔2024〕73号)文件,“按照分类施策、市场推进原则,改革完善电采暖电价形成机制。对煤改电等居民家庭电采暖用户,电价继续执行0.22元/千瓦时不变;对村委会等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电采暖用户,电价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对集中供热企业等非居民电采暖用户,按照国家改革要求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用电价格”。
2025年4月11日,我委于向自治区发改委报送关于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协助办理自治区人大十四届三次会议建议的函》的复函(昌州发改价格函〔2025〕11号)中,再次提出“为保障电采暖集中供暖居民公平享受政策红利,解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诉求,恳请自治区发改委给予政策支持,对电采暖集中供暖企业进行分类施策,若供暖企业供暖对象全部为居民用户,按照0.22元/千瓦时执行;若供暖企业供暖对象涉及居民和非居民用户,按照实际供热面积占比,分类计价收取电费。待电采暖集中供暖居民用户完成符合电力系统接入规范、分表计量等改造后,按照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完善我区电采暖电价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文件执行的诉求”。
下一步,我委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发改委电采暖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和政策执行的同时,继续向自治区发改委争取政策支持。督促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住建、国网等行业主管部门落实主体责任,针对代表反映的电采暖问题,深入开展研究,加快解决群众诉求。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昌吉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 系 人:张波 联系电话:0994-2348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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