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25/2022-000136 | 信息分类: | 卫生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发改委 | 发文日期: | 2017-10-28 |
文 号: | 昌州卫发〔2017〕181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印发自治州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
各县(市)卫生计生委,州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合理设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州卫生计生委研究制定了《自治州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批准,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0月28日
自治州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016-2020年)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自治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分析
(一)社会经济发展概况
昌吉回族自治州地处天山北麓、准噶尔盆地东南缘,东邻哈密市,西接石河子市,南与吐鲁番市、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毗连,北与塔城、阿勒泰地区接壤,东北与蒙古国交界,边境线227.3公里,是古代“丝绸之路”新北道通往中亚、欧洲诸国的必经之路。昌吉回族自治州下辖5县2市3个国家级园区。州域总面积7.39万平方公里。2015年末地方总人口118.03万人,其中城镇人口50.36万人,乡村人口67.67万人,城镇化率为42.7%。2015年,全州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140亿元,人均生产总值71251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856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15633元,地方财政医疗卫生支出20.78亿元。全州人口出生率为11.0‰,人口死亡率为7.4‰,人口自然增长率为3.7‰。
(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现状
1.医疗卫生机构
截至2015年,全州共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1182个,其中医院54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078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个、社区卫生服务站69个、乡镇卫生院66个、村卫生室434个、门诊部13个、诊所.卫生所.医务室488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50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8个、妇幼保健院/站7个、采供血机构1个、卫生监督所8个、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26个)。
2.床位数
2015年,全州医疗卫生机构共有床位8597张,其中医院7210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387张。医院中,公立医院床位数为5654张(州直医疗机构1616张、县市级3785张、其他公立医院253张),社会办医院床位数为1556张。每千常住人口拥有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为7.3张。
3.卫生人力
2015年,全州共有卫生人员12833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10747人。卫生技术人员中执业(助理)医师3760名、注册护士4323名。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为3.2人、注册护士数为3.7人。
(三)居民健康水平和医疗服务需求
1.居民健康水平状况
“十二五”期间,全州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33/10万以内;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由2010年的10.6‰、13‰下降到2015年的5.8‰、7.6‰,人群主要健康指标水平超过全疆平均水平。
2.医疗服务需求
(1)门诊和住院量。2015年,全州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达783.5万人次,其中医院408.6万人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56.2万人次、其他医疗机构18.7万人次。全州医疗卫生机构入院人数达28.2万人,其中医院25.4万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5万人、其他医疗机构0.3万人。住院病人手术人次数为46199人次。门诊病人人均医疗费为164元,住院病人人均医疗费为4713.1元。
(2)医院医师工作负荷。2015年,医院医师日均担负诊疗8人次和住院2.8床日。
(3)病床使用。2015年,全州医院病床使用率79.9%,其中综合医院为81.8%。医院出院者平均住院日7.7天。
二、主要卫生问题及影响因素
(一)医疗资源布局结构和配置不均衡
全州医疗资源布局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和学科之间还存在较大差异。各县(市)每千常住人口医疗机构床位数、执业(助理)医师数、注册护士数等主要医疗卫生资源差距较大。中西医发展不够协调,儿科、产科、精神卫生、康复、老年护理等领域建设相对滞后,专科服务能力较为薄弱。优质医疗卫生资源短缺、高层次医学人才和科技创新型医学人才匮乏。医疗服务资源过多集中在州级和县(市)级综合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仍需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服务存在空白点,现有的卫生资源难以满足各族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服务体系整体效率亟需提升
2015年,全州医院床位使用率为79.9%,比自治区平均水平低8.6%;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使用率仅为31.1%,比自治区平均水平低54.8%。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之间、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分工协作机制不够健全,整体服务能力和效率亟待提升。
(三)公立医院改革尚不到位
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进展不平衡,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刚刚起步,医疗机构存在追求床位规模、购置大型医疗设备、忽视医院内部机制建设等粗放式发展问题,医务人员激励机制有待完善。
三、医疗机构设置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以“调结构,补短板,促均衡,提效能”为主线,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引导公立医院适度发展,鼓励社会办医,推动医疗资源下沉,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分布和合理布局。构建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防治结合的医疗服务体系和就医格局。到2020年,初步建成以疾病诊疗、中医医疗康复、特色康养为核心,覆盖全州、辐射周边地区的三大区域性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二)基本原则
1.整体布局,科学发展原则。明确和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和任务,根据医疗需求合理设置床位规模,调整综合医院学科结构,加强新生儿、产科、精神卫生、康复、血液透析、重症监护、针灸、推拿、骨伤、老年病康复等特色专科建设,增加三级综合医院手术科室、重症医学科室的病床比例。
2.综合控制,专科发展原则。坚持以实际医疗需求为导向,统筹城乡、地域、层级间医疗机构设置,控制三级综合医院数量和规模,综合医院资源比较丰富地区,原则上不再新设置审批综合医院,新增医疗机构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儿童、精神卫生、传染病、口腔、老年护理、康复等专科医疗机构为主。
3.公立控制,民营发展原则。科学测算医疗机构总床位规模,确定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数量,为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预留空间。在公立医院基本满足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的情况下,优先设置审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资源稀缺的专科医疗机构,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机制和优势互补、有序竞争的发展格局。
4.整体效益,保证可及原则。遵循局部服从全局原则,科学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充分发挥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和效益,避免以趋利为目的的无序竞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服务半径的规划、确定要适宜,要考虑交通便利,布局合理,易于群众得到服务。
5.加强基层,分工协作原则。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能力,转变服务模式,引导居民合理利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
6.中西医并重原则。遵循卫生工作基本方针,中西医并重,保障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和资源配置。
7.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发展相适应原则。设置和规划医疗机构的功能、床位规模,一方面要依据需求,另一方面要坚持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发展相协调、与医疗保障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四、医疗机构设置要求
结合自治州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地理条件、人口状况、居民卫生服务需要,综合考虑支付能力、医疗服务可及性转化成为服务需求的潜力,分年度预测、规划周期医疗服务需求,确定所需要的医疗机构类别、级别、数量、规模及分布,并确定必需床位总数以及医师、护士总数,床位增量优先考虑床位配置水平较低的县(市)以及精神卫生、康复、护理等短缺资源和社会办医领域。
(一)医疗机构设置数的确定:根据居民医疗服务需求,结合各医疗机构的规模和服务半径、功能和可及性,确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数量。
1.综合医院设置
自治州级:州内设置1所达到三级医院标准的综合医院,即昌吉州人民医院,定位为昌吉州区域医疗中心,主要面向全州居民提供代表全州最高水平的专科门诊、急诊、危重症医疗、手术和住院服务,接受下级医院转诊,承担人才培养、医学教学、医学科研以及相应的公共卫生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任务。对下级各医疗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工作指导、技术帮扶、质量控制和人员培训工作。
县(市)级:每个县(市)要集中力量建设好1所达到二级甲等医院标准的县级综合医院。县(市)级综合医院作为当地的医疗卫生保健中心,主要为辖区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等医疗服务。承担县域医疗共同体的筹建、日常管理运行,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疑难危重疾病患者的会诊和接收工作,指导基层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承担相应的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及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任务。
2.中医民族医医院设置
加强州县两级中医医院能力建设,以昌吉州中医医院为龙头,以县(市)中医医院、综合医院中医科为主要力量,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为基础,以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为补充,构建涵盖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养生和健康教育等六位一体功能的中医民族医药服务体系。到2020年,初步建成中医民族医药特色鲜明、医疗健康服务融合畅通的中医医疗康复服务中心,各县(市)中医医院达到二级甲等中医医院标准。
3.专科医院设置
(1)儿科医院设置
组建州人民医院儿童医院,面向全州提供儿童重大疾病、疑难复杂疾病和急危重症诊疗及康复服务,接受下级医院转诊,开展教学和科研工作,承担人才培养和支援基层医院的任务。各县(市)要加强儿科建设和妇幼保健机构新生儿科建设,每个县(市)至少有1所县(市)级公立医院设置有病房的儿科,并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病房床位数。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的统筹利用,鼓励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扩展强化产科、儿科等服务功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服务水平。
(2)传染病医院设置
进一步完善州人民医院传染病分院建设,面向全州提供传染病疑难重症诊疗服务,开展医学教育和科研工作,承担人才培养和技术指导以及支援基层医院的任务,承担传染病疫情控制和突发事件的紧急救援,承担重点感染性疾病和耐药肺结核病的管理工作。各县(市)要在综合医院、中医民族医医院内设置符合呼吸道传染病隔离要求的传染病区。
(3)精神病医院设置
进一步加强州人民医院精神卫生中心建设,承担本辖区精神疾病急性住院治疗,提供精神疾病的医疗服务,受委托承担起全州精神疾病监测、预防、康复等工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和技术指导,承担医务人员培训和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任务,开展精神卫生咨询,加强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各县(市)综合医院要设置精神病专科门诊。
(4)口腔医院设置
加快口腔医疗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州人民医院口腔科设置。各县(市)人民医院应设置口腔门诊。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口腔诊所、医院。
4.老年医疗服务体系设置
发挥好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合理布局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站)、康复医院、疗养院,鼓励养老机构举办医务所、诊所等医疗机构,对符合设置条件的可突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予以审批。盘活现有医疗机构存量资源,根据需求转型为老年病医院和老年护理院(站),引导新增资源特别是社会力量投向老年医疗护理和健康管理服务领域。积极鼓励发展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枢纽延伸到社区、家庭的医疗康复护理服务新形式。
5.社会办医院设置
到2020年,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4张床位的标准支持社会办医院的发展。引导、鼓励社会力量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的医疗服务领域。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社会办医准入制度,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领域,都向社会资本开放,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均不受限制。全面清理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6.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
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资源,州、县(市)各设置1所政府办、独立建制、标准化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成立州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并达到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标准。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予以合并,规划设置为二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到2020年,全州要有4家以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达到二级妇幼保健院标准。
7.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
依托州人民医院设置1个急救中心,负责辖区内院前急救的统一指挥调度。根据区域布局在急救中心下设一定数量的急救站(点),急救站(点)可以独立设置或挂靠在各类二级及以上医院。公立、非营利医院急救科室均应作为当地急救中心的急救站(点)并入急救网络,接受急救中心组织实施院前急救的统一指挥、调度,其中二级及以上医院至少应提供1辆标准配置的救护车接受急救中心指挥调度。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参加院前急救。按照每3万人配置1辆救护车,院前急救网络的救护车应符合标准配置规定并统一标识。距州级急救中心80公里以外的县(市)应依托县(市)级综合医院设置分中心,统一进行县域内二级调度。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置急救站点,并入急救网络,其他乡镇卫生院应在2020年前设置急救站点,并入急救网络。
8.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
(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
坚持以政府主导为主,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覆盖3-10万常住人口设置。每个社区设立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在地的社区原则上不设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较多,区域较大的社区,可适当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推进县政府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辖区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一体化管理模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施应符合履行职责的必备条件,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服务设施、服务能力应达到一级医院的综合评审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中医民族医诊疗服务项目并提供中医民族医适宜技术服务。到2020年,全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能提供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
(2)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设置
全州每个乡镇必须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设施、服务能力应达到一级医院的综合评审标准。综合考虑服务能力、人口聚集程度以及对周边乡镇的辐射作用等因素,可以规划设置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心乡镇卫生院与一般乡镇卫生院配置比例为1:3或1:4。每个行政村至少设置1所政府或集体举办的标准化村卫生室。对于服务人口较多、区域较大的行政村,可按农牧民30分钟内能够到达的服务半径(距离)要求增设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在乡镇卫生院独立设置中医民族医科,开展中医民族医医疗服务;村卫生室能合理运用中医民族医药提供适宜技术服务。
(3)门诊部、诊所设置
民办个体门诊部、诊所(医务室)作为各县(市)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补充,设置不再受规划布局限制,实行市场调节。单位内部的医务室和门诊部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纳入统一规划,负责本单位或本功能社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他门诊部、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居民健康需求,提供相关医疗卫生服务,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其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予以补助。
9.区域医疗中心及国际医疗服务中心设置
规划建设自治州“一主一次”疾病诊疗服务中心。强化昌吉州人民医院全州区域医疗中心的作用,加强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项目建设,着力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打造优势品牌,提高行业影响力。建立以奇台县人民医院为中心的东三县疾病诊疗次中心。按照自治区“一主、两次、多点布局”的总体空间布局,依托乌鲁木齐区域优质医疗资源,明确昌吉州在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国际医疗服务定位,重点依托昌吉州人民医院、昌吉州中医医院和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昌吉分院医疗卫生资源优势,探索安全、有效的对外服务模式,面向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国内外、区内外各类人员提供质量优良、独具特色的医疗、养生保健、跨境远程医疗、医疗旅游等服务,满足疆内外多样化、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支持奇台县、木垒县医疗机构面向周边国家开展中医民族医特色养生、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积极探索与周边有合作意向的国家建立重点临床专科合作中心和实验室,建立重大传染病、地方病联防联控机制。
(二)床位配置要求:到2020年,全州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数控制在8585张,每千常住人口床位数为6.9张。每千常住人口公立医院床位数4.2张以下(含妇幼保健院床位),其中州级医院1.3张、县(市)级医院2.7张、其他公立医院0.2张。每千常住人口社会办医院床位数1.4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1.3张。中医医院、民族医医院床位可按照每千人口0.55张配置。同时,可按15%公立医院床位比例设置公立专科医院床位。州级综合医院床位数一般以800张左右为宜。县(市)级综合医院床位数一般以500张左右为宜。(见表1、表2)
表12020年自治州医疗卫生机构床位配置目标
主 要 指 标 | 2015年现状 | 2020年目标 | 指标性质 |
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张) | 7.3 | 6.9 | 指导性 |
*医院 | 6.1 | 5.6 | 指导性 |
公立医院 | 4.8 | 4.2 | 约束性 |
其中:州级医院 | 1.4 | 1.3 | 指导性 |
县(市)级医院 | 3.2 | 2.7 | 指导性 |
其他公立医院 | 0.2 | 0.2 | 指导性 |
社会办医院 | 1.3 | 1.4 | 指导性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1.2 | 1.3 | 指导性 |
*医院中包括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表22020年昌吉州各县(市)床位配置
县(市) | 2015年床位配置 | 2020年床位配置 | ||||
编制床位数(张) | 实有床位数(张) | 千人口床位数 | 床位数(张) | 千人口床位数 | ||
州本级 | 1350 | 1616 | —— | 1625 | —— | |
昌吉市 | 2782 | 2727 | 7.9 | 2480 | 6.7 | |
阜康市 | 738 | 732 | 5.2 | 780 | 5.3 | |
呼图壁县 | 733 | 746 | 5.3 | 750 | 5.1 | |
玛纳斯县 | 668 | 682 | 4.9 | 740 | 5.1 | |
奇台县 | 959 | 1019 | 5.0 | 1100 | 5.0 | |
吉木萨尔县 | 670 | 671 | 5.5 | 690 | 5.3 | |
木垒县 | 480 | 404 | 4.6 | 420 | 4.6 | |
合计 | 8380 | 8597 | 7.3 | 8585 | 6.9 |
五、规划管理
(一)严格规划实施。所有公立医院的设置、改扩建、病床规模的扩大,无论何种资金渠道,必须依据本规划的要求和程序严格管理。各县(市)要及时发布机构设置和规划布局调整等信息,将纳入规划作为建设项目立项的前提条件,探索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举办和运行主体。对超出规定床位数标准、未经批准开展项目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等的公立医院,在进行通报批评的同时,暂停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等级评审等审批和财政资金安排。
(二)严格实施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按照既定的医疗机构总床位规模组织实施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工作,实行医疗资源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在二级、三级医院10公里以内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外原则上不再规划、设置、批准同级同类医疗机构,包括距离内综合医院已设有科室并具一定床位数的同专业、同级别的专科医院,各类同级别医疗机构之间必须有一定距离。
(三)加强对医疗机构床位规模的调控。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单体(单个执业点)床位规模的不合理增长。引导医疗机构根据各自功能定位,科学收治患者,加强对病床编制管理,及时合理调整病床编制,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医疗资源利用率。建立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分级备案和公示制度,各县(市)卫生计生委要准确掌握辖区各类医疗机构编制床位数和实有床位数,每年汇总后向州卫生计生委备案,对于新增编制床位必须及时办理审批备案。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增加床位数量。要建立对医疗机构病床编制的动态调整管理机制。对病床使用率持续偏高而人员配备不足、房屋面积不达标的,要责令控制加床,及时转诊病人,不得增加病床编制数;对病床使用率持续偏高且人员配备合理、房屋等配套条件具备的,应及时合理增加病床编制数并办理变更登记。对平均床位利用率未达到90%的,不得新增床位,通过调整医疗机构类别和床位分布或者缩减床位总规模提高平均床位利用率。
(四)加强综合监管,保证有序发展。各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的监管,严把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关,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保证医疗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多部门协作。各县市卫生计生委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以本规划为指导,加强与发改、机构编制、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做好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坚持政府主导,多元办医。要坚持政府在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主导地位,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加大对公共卫生、基层卫生、中医民族医药、基本医疗保障和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力度,同时对资源短缺的老年护理、精神卫生、产科、儿科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对新建城区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设置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满足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任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社会力量办医可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的服务领域。
(三)加强宏观调控,实施全行业管理。各县(市)卫生计生委要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依据,对区域内的医疗资源配置实行宏观调控,统一规划,对医疗卫生资源实行属地化管理。有计划地协调发展公立医疗机构,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依据,按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有计划地审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
七、附则
本规划由州卫生计生委组织实施和分析评估。在实施过程中,对现有医疗机构中不符合《规划》要求、重复设置的,要进行必要、合理地调整。州卫生计生委将根据考核评价的情况和自治州社会、经济、医疗需求、医疗资源、疾病谱等发展变化情况,对规划和所定指标进行修订。
本《规划》由州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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