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公告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相关规定,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照“谁执行(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对2023年5月31日以前发布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14件(详见附件1),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2件(详见附件2),决定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9件(详见附件3),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件(详见附件4)。
二、继续有效的政策性文件164件(详见附件5),决定废止的政策性文件113件(详见附件6),决定失效的政策性文件10件(详见附件7),决定修改的政策性文件7件(详见附件8)。
附件:1.2023年度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2023年度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2023年度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决定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2023年度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5.2023年度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继续有效的政策性文件目录
6.2023年度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决定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
7.2023年度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决定失效的政策性文件目录
8.2023年度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决定修改的政策性文件目录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