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9〕31号)精神,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2019年1月1日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98件(目录见附件一);决定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9件(目录见附件二);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目录见附件三)。
二、未列入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2020年1月1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组成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认真做好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的后续管理工作。
四、对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完成修改工作,并上报州人民政府审议。
附件:
2.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