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自治州各委、办、局,人民团体,州直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5〕34号)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现就自治州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各项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疆,主动适应和服务新疆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加快推进工商、质监体制调整,完善州、县市政府功能,理顺条块关系,充实基层基础,提高社会管理能力。
(二)基本原则。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权责一致、因地制宜的原则,改革完善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强化州、县市政府功能和责任,优化资源配置,构建有利于提高市场监管水平的体制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管理体制。将工商、质监管理机构由自治区级以下垂直管理调整为州、县市人民政府分级管理体制,州、县市工商、质监部门作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原定机构规格不变,业务上接受上级工商、质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
(二)整合工作力量。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要求,整建制划转州、县市工商、质监部门及其所属行政机构、事业机构的人员编制,移交州、县市人民政府分级管理。因州、县市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和工作力量整合,及工商、质监系统内机构、职责调整,涉及人员编制和职数的,由机构编制部门在自治区下达的工商、质监系统人员编制和职数总额内调剂解决。
体制调整后,州、县市工商、质监部门及其所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编制,分别纳入州、县市人民政府行政、事业编制总额,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机构编制审批权限由自治区统一审批调整为州、县市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分别行使。
(三)保证收入待遇。州、县市工商、质监部门在职及离退休人员的津补贴标准低于当地政府同职级人员的,按当地政府同职级人员标准执行;高于当地政府同职级人员的,暂维持现有水平不变。今后,随所在地政府同职级人员津补贴的调整,逐步执行相同的标准。
(四)做好经费保障。财政部门确保州、县市两级工商、质监部门正常履职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的支出水平不低于调整前水平。同时,对州、县市两级工商、质监部门的信息化建设、监管业务经费、专项执法等经费予以支持。
实行分级管理过程中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划转工作,按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21号令)和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执行。
三、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州工商、质监体制调整工作,在州党委、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州党委编办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市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主体责任,加大改革力度,提高执行力和落实力,保证体制调整平稳运行。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自治州调整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和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党委编办,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州党委编办主任兼任。
(二)严肃各项工作纪律。州工商、质监体制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要深入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注意维护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要严格执行有关机构编制、人事、财经工作等纪律,切实做好人、财、物的移交接收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统筹做好相关工作。州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后,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迅速理顺工作关系,立即承接地方政府在工商管理、质量监督方面的职责。同时,要以此次体制调整和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为契机,抓好基层干部队伍和技术力量建设,进一步强化对市场的监管,切实做到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行顺畅。工商、质监体制调整工作,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时限完成。此项工作结束后,州党委编办要会同相关部门检查验收。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