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昌吉州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07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昌吉州新污染物治理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直各有关部门:

《昌吉州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6日

昌吉州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要求,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新政办发〔2023〕3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新疆重要讲话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大力实施新污染物调查评估、分类治理、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全面提升自治州新污染物治理水平,努力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昌吉。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完成我州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信息基本调查和详细调查,基本摸清我州重点行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产、使用和排放的种类、数量,完成国家重点管控和优先控制化学物质筛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建立健全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机制,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全面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管控措施,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综合治理能力明显提升。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新污染物治理机制。建立由自治州环委会办公室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抓落实,州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昌吉银保监分局、供销社12个部门参加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主要以自治州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监测、风险管控为重点工作任务,加强部门信息共享、联合调查、联合执法,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借助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力量,强化我州治理技术支撑。(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昌吉银保监分局、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园区具体落实)

(二)开展新污染物调查评估。以准东开发区、高新区、农业园区、阜康市为重点调查区域,以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所列新污染物为对照标准,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环境基本信息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以抗生素、微塑料、二噁英、全氟化合物等为重点,开展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详细信息调查,筛选优先评估化学物质。(州生态环境局、工信局、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园区具体落实)

(三)严格新污染物源头管控。根据自治州本级编制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制定“一品一策”管控措施并严格落实。建立自治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源清单并动态更新,加强对重点排放源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督促新化学物质相关企业履行申请登记义务,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信息共享和环境管理登记监督执法。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招商引资相关政策,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化学物质,依法依规予以淘汰。落实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管理要求,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州发改委、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健委、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园区具体落实)

(四)强化新污染物使用控制。依法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进清洁生产改造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要求,督促医疗机构合理使用抗菌药物,零售药店须严格凭处方销售处方类抗菌药物。持续开展兽用抗菌药减量化和饲料禁抗行动。2025年底,全州5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实施养殖减抗行动;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严格落实农药登记管理,稳步推进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建立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模式,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80%以上,地膜回收率达85%以上。加强多部门联合监督执法力度,持续开展塑料垃圾清理整治,防止环境中的微塑料污染。(州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健委、农业农村局、商务局、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园区具体落实)

(五)增强新污染物末端治理。将自治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源清单的企业(机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将新污染物列入污染源执法监测范围,开展有毒有害大气、水、土壤污染物监督性监测,定期开展排污口及其周边环境监测,评估风险、排查隐患,采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须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探索新污染物相关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模式和安全转移渠道。鼓励准东开发区、阜康市探索开展新型无汞催化剂在乙炔法合成氯乙烯反应中的示范应用,探索和总结相关经验。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开展第三方支付等激励政策,推动企业先行先试,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州生态环境局、工信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局、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园区具体落实)

(六)加强新污染物治理能力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开展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培训,提升监管部门人员专业素质。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加强自身能力建设,逐步提升我州化学物质风险评估和新污染物基础治理能力。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新污染物监测方法、生态和健康风险评估、管控技术以及绿色替代相关技术研究。加大对新污染物监测技术、环境危害评估和治理科技攻关的支持,鼓励和支持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关键技术研究积累以及新污染物治理相关技术应用示范,全面提升我州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水平。(州生态环境局、科技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园区具体落实)

四、工作安排

(一)2023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自治州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二)2023年9月底前,各县市、园区根据本地区特点制定具体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

(三)2023年12月底前,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编制自治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

(四)2024年12月底前,建立健全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监测、风险管控等制度,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

(五)2025年6月底前,完成全州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成效评估,做好自治区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落实情况综合评估的准备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业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企业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监督执法。(州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园区具体落实)

(二)落实资金保障。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州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的支持力度,设立完善新污染物治理项目储备库,扩宽资金渠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的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根据相关要求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州财政局、发改委、科技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昌吉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园区具体落实)

(三)强化宣传引导。加强新污染物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与科普宣传教育,制作“一图读懂”“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告知书”等载体,指导服务企业,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消费理念,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注重社会舆论监督,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园区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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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昌吉州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07 00:17:14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分享: 微信 微博
索 引 号: CJZ002/2023-000027 信息来源:
发布机构: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3-06-06
文  号: 昌州政办发〔2023〕27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印发《昌吉州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昌吉州新污染物治理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直各有关部门:

《昌吉州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6日

昌吉州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要求,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新政办发〔2023〕3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新疆重要讲话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大力实施新污染物调查评估、分类治理、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全面提升自治州新污染物治理水平,努力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昌吉。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完成我州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信息基本调查和详细调查,基本摸清我州重点行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产、使用和排放的种类、数量,完成国家重点管控和优先控制化学物质筛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建立健全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机制,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全面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管控措施,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综合治理能力明显提升。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新污染物治理机制。建立由自治州环委会办公室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抓落实,州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昌吉银保监分局、供销社12个部门参加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主要以自治州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监测、风险管控为重点工作任务,加强部门信息共享、联合调查、联合执法,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借助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力量,强化我州治理技术支撑。(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昌吉银保监分局、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园区具体落实)

(二)开展新污染物调查评估。以准东开发区、高新区、农业园区、阜康市为重点调查区域,以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所列新污染物为对照标准,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环境基本信息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以抗生素、微塑料、二噁英、全氟化合物等为重点,开展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详细信息调查,筛选优先评估化学物质。(州生态环境局、工信局、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园区具体落实)

(三)严格新污染物源头管控。根据自治州本级编制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制定“一品一策”管控措施并严格落实。建立自治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源清单并动态更新,加强对重点排放源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督促新化学物质相关企业履行申请登记义务,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信息共享和环境管理登记监督执法。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招商引资相关政策,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化学物质,依法依规予以淘汰。落实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管理要求,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州发改委、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健委、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园区具体落实)

(四)强化新污染物使用控制。依法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进清洁生产改造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要求,督促医疗机构合理使用抗菌药物,零售药店须严格凭处方销售处方类抗菌药物。持续开展兽用抗菌药减量化和饲料禁抗行动。2025年底,全州5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实施养殖减抗行动;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严格落实农药登记管理,稳步推进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建立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模式,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80%以上,地膜回收率达85%以上。加强多部门联合监督执法力度,持续开展塑料垃圾清理整治,防止环境中的微塑料污染。(州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健委、农业农村局、商务局、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园区具体落实)

(五)增强新污染物末端治理。将自治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源清单的企业(机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将新污染物列入污染源执法监测范围,开展有毒有害大气、水、土壤污染物监督性监测,定期开展排污口及其周边环境监测,评估风险、排查隐患,采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须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探索新污染物相关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模式和安全转移渠道。鼓励准东开发区、阜康市探索开展新型无汞催化剂在乙炔法合成氯乙烯反应中的示范应用,探索和总结相关经验。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开展第三方支付等激励政策,推动企业先行先试,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州生态环境局、工信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局、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园区具体落实)

(六)加强新污染物治理能力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开展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培训,提升监管部门人员专业素质。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加强自身能力建设,逐步提升我州化学物质风险评估和新污染物基础治理能力。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新污染物监测方法、生态和健康风险评估、管控技术以及绿色替代相关技术研究。加大对新污染物监测技术、环境危害评估和治理科技攻关的支持,鼓励和支持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关键技术研究积累以及新污染物治理相关技术应用示范,全面提升我州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水平。(州生态环境局、科技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园区具体落实)

四、工作安排

(一)2023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自治州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二)2023年9月底前,各县市、园区根据本地区特点制定具体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

(三)2023年12月底前,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编制自治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

(四)2024年12月底前,建立健全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监测、风险管控等制度,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

(五)2025年6月底前,完成全州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成效评估,做好自治区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落实情况综合评估的准备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业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企业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监督执法。(州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园区具体落实)

(二)落实资金保障。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州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的支持力度,设立完善新污染物治理项目储备库,扩宽资金渠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的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根据相关要求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州财政局、发改委、科技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昌吉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园区具体落实)

(三)强化宣传引导。加强新污染物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与科普宣传教育,制作“一图读懂”“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告知书”等载体,指导服务企业,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消费理念,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注重社会舆论监督,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园区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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