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直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进一步做好自治州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自治州环境保护税收入分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增强各县市、园区治理环境污染的责任意识,充分调动征缴税收资金的积极性,不断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强化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州人民政府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将全州环境保护税统一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州、县市(园区)按比例分税,其中40%缴入州本级国库,60%留归各县市(园区),缴入各县市(园区)国库。
二、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兵团辖区原排污费改征环境保护税后,全部缴入自治区级国库。根据中央确定的税收分成办法,以2015年兵团所辖市排污费完成数为基数,实行超基数增量分成。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