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直相关部门:
《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8〕18号)《关于印发自治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函〔2019〕36号)和《关于开展昌吉州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昌州政发〔2018〕25号)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按照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工作部署和对昌吉州提出的“1+2”三件大事工作要求,通过开展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提升自然资源管理水平,为支撑和促进自治州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一)主要目标
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全面细化和完善土地利用基础数据,掌握翔实准确的国土利用现状和自然资源变化情况,进一步完善国土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实现成果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空间规划编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宏观调控、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和统一确权登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国土空间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等各项工作的需要。
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以下简称《工作分类》),实地认定地类,确保地类不重不漏全覆盖,在自然资源调查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在对存在复合管理需求交叉的耕地、种植园、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地类进行利用现状、质量状况和管理属性的多重标注基础上,推进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
(二)主要任务
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利用遥感、测绘、地理信息、互联网等技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全面掌握自治州耕地、种植园、林地、草地、湿地、商业服务业、工矿、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地类分布及利用状况;细化耕地调查,全面掌握耕地数量、质量、分布和构成;开展低效闲置土地调查,全面摸清城镇及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推进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整合相关自然资源专业信息;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州、县(市)两级的集影像、地类、范围、面积、权属和相关自然资源信息为一体的国土调查数据库,完善各级互联共享的网络化管理系统;健全国土及森林、草原、水、湿地等自然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和全天候、全覆盖遥感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的具体任务是: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市、建制镇、村庄(以下简称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县(市)为基本单位,以国家统一提供的调查底图为基础,实地调查每块图斑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等利用状况,查清自治州耕地、种植园、林地、草地等农用地的数量、分布及质量状况,查清城市、建制镇、村庄、独立工矿、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湿地等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
(2)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积极创造条件,大力推进城市、建制镇、村庄补充地籍调查,确实条件不具备的,开展土地利用现状细化调查,查清城镇村庄内部商业服务业、工业、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和特殊用地等地类的土地利用状况。
2.土地权属调查
结合自治州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将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落实在国土调查成果中,对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
3.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
基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管理形成的各类管理信息,结合自然资源精细化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及相关专项工作的需要,开展系列专项用地调查评价。
(1)耕地细化调查。重点对位于河流滩涂上的耕地、位于湖泊滩涂上的耕地、林区范围开垦的耕地、牧区范围过度开垦的耕地、受荒漠化沙化影响的退化耕地和石漠化耕地等开展细化调查,分类标注,摸清各类耕地资源家底状况,夯实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的基础。
(2)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界线落实在国土调查成果上,查清批准用地范围内未建设土地的实际利用状况,为持续开展批后监管,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供基础。
(3)永久基本农田调查。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落实在国土调查成果中,查清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实际土地利用状况。
(4)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在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将最新的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评价成果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对评价成果进行更新完善。
4.推进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
在开展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的同时,协同相关部门推进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工作,做好全国第九次森林资源清查自治区调查复查、自治区第三次全国水资源调查评价和自治区第二次草地资源清查的自治州辖区的数据汇总及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并将相关调查成果整合到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成果中。
5.各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
(1)建立三级国土调查数据库。按照国家数据库标准及建库规范,以县(市)为单位组织开展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实现对城镇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权属调查成果、专项用地调查成果和各类自然资源专业调查成果的综合管理。以县级各类数据库成果为基础,组织建设自治区各级、自治州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实现自治区国土调查成果的集成管理、动态入库、统计汇总、数据分析、快速服务、综合查询等功能。
(2)建立各级国土调查数据分析与共享服务平台。基于三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利用大数据及云计算技术,建设州级、县级国土调查数据综合分析与服务平台,实现国土调查数据与土地规划、基础测绘、自然资源等各类基础数据的互联互通和综合分析应用,结合自然资源管理需要,开发相关应用分析功能,提高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成果对管理决策的支撑服务能力。
6.成果汇总
(1)数据汇总。在国土调查数据库基础上,逐级汇总各级行政区划内的城镇和农村各类土地利用数据及专项数据。
(2)成果分析。根据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并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相关数据,开展国土利用状况分析。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完成以来耕地的数量、质量等级和等别、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城市、建制镇、村庄等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土地利用节约集约程度;汇总形成各类自然资源数据,并分别对其范围内的国土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为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管理提供基础依据。根据国土调查及分析结果编制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析报告。
(3)数据成果制作与图件编制。基于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数据,制作系列数据成果,编制州、县(市)各级系列土地利用图件和各种专题图件等,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满足各行各业对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的需求,最大程度的发挥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综合效益。
二、实施原则
(一)统一领导,各负其责。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的方式组织实施。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办),负责全州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和补充规定,协调解决州内重大问题。各县(市)、园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履行职责、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兵团师(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土调查工作由兵团负责。
(二)依法开展,严控质量。依法开展国土调查,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提供或收集相关信息。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依法获取的数据和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调整和修改。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和相关要求,自治区将结合实际制定补充规定、成果检查验收办法,保障成果质量。
(三)强化队伍,保障经费。健全调查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抽调精兵强将,充实人员力量,选用高水平的调查队伍。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技术培训,合理利用和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全面提高调查人员的政策水平、专业素质和技术能力。调查经费由各级政府按具体的工作任务承担,区、州将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市)政府要积极筹措,统筹安排,不足部分要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调查工作顺利实施,同时加强监管,保证调查经费安全合理使用。
(四)统筹部署,加强宣传。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实施方案和相关技术标准,全面部署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阶段完成调查任务。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宣传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的重要意义、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动员全社会参与和支持调查工作,为开展调查创造良好环境。
(五)协调配合,加强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的自然资源管理资料和调查成果,保持调查工作的连续性。协调农、林、水、草等相关部门的调查需求,并参考各部门的调查资料,做好衔接,保证调查数据的可比性、延续性和适用性。
(六)科技创新,高效推动。调查工作要积极探索新方法、新机制的运用。充分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全面提高调查工作效率、调查成果质量和科技含量,实现调查成果互通共享。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开展前期准备和相关资料收集
(二)组织宣传和培训工作
(三)调查信息提取和调查底图制作
(四)开展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和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五)开展权属界线上图和补充调查
(六)开展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
(七)建立国土调查数据库及共享服务云平台
(八)开展统一时点变更
(九)开展调查成果汇总及各类统计汇总分析
(十)开展调查成果质量检查及验收
(十一)开展调查成果核查
(十二)调查工作总结和成果上报
四、主要技术路线
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办)下发的高分辨率的航天航空遥感影像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国土调查、地籍调查、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地理国情普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的基础资料及调查成果,采取自治区整体控制和地方细化调查相结合的方法,以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办下发调查底图为基础,进一步开展图斑的细化提取,建立初始数据库并制作调查底图;利用移动设备开展逐图斑实地调查和举证工作,全面查清全州城乡每一块土地的利用类型、面积、权属和分布情况,同时开展土地利用信息的采集;采用“互联网+”技术核实调查数据真实性,逐级检查合格后,建立各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及各类专项数据库,开展调查成果汇总与分析、标准时点统一更新以及调查成果事后质量评估等工作。
五、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一)主要技术指标
1.数学基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州、县(市)两级第三次国土调查办负责将本级自然资源管理和相关部门资料以及原有相关数据转换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2.地类图斑。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以图斑为基本单元开展调查(包括道路、沟渠、河流等线状地物)。单一地类地块,以及被行政区、城镇村庄等调查界线或土地所有权界线分割的单一地类地块为图斑。城镇村庄内部同一地类的相邻宗地合并为一个图斑。道路被权属界线分割的,按不同图斑上图。
飞入飞出地按照“飞出地调查、飞入地汇总”的原则开展调查,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查,保证调查成果不重不漏。
3.调查精度。调查图斑的最小调查上图面积按地类划分如下:建设用地相关地类和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农用地(不含设施农用地)相关地类实地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其他地类实地面积超过600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荒漠地区可适当减低精度,但不得低于1500平方米。
4.分幅、编号及投影方式。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及编号应执行GB/T13989-2012标准,分幅采用国际1:1000000地图分幅标准,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图均按规定的经差和纬差划分,采用经、纬度分幅。图幅编号均以1:1000000地形图编号为基础采用行列编号方法。
1:2000、1:5000、1:10000比例尺标准分幅图或数据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按3°分带。
(二)调查界线及控制面积确定
自治区负责县级调查界线的确定及控制面积制作;县(市)负责县以下调查界线和控制面积制作与确定;地方与兵团调查界线由州、县(市)和各师(市)、团确定,控制面积由自治区统一制作。
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应使用最新的调查界线。县级以下调查界线如需要调整,必须依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自治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第三次国土调查办)核实备案。
1.调查界线的调整
(1)国界线采用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办下发数据。
(2)州、县(市)级调查界线,依据各级民政部门行政区划相关文件调整,报自治区第三次国土调查办审核后上报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办备案。因成图精度等客观因素造成调查界线与数字正射影像图(DOM)相对位置产生位移的,由自治区统一组织,依据行政区域勘界成果中有关界址的描述,对调查界线进行调整以使之与DOM匹配,经界线双方民政部门同意并提请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最终调查界线。单方不得擅自调整调查界线,双方有异议的也不得调整调查界线。
(3)乡(镇)级调查界线,依据民政部门行政区划相关文件调整,报自治区第三次国土调查办备案,上图时与影像存在不一致问题由民政部门核实确认。
2.调查界线制作及控制面积确定。自治区第三次国土调查办依据国家下发的自治区级控制界线和控制面积,制作县级调查界线图,报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办备案。同时制作自治区及各县(市、区)《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下发各地使用。
(三)遥感影像资料获取及调查底图制作
1.遥感数据获取和正射影像图制作。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全面采用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办下发的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优于1米分辨率的DOM。各地可自行采购更高分辨率的遥感影像制作DOM,辅助开展实地调查。
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原则上采用优于0.2米分辨率的航空遥感影像资料。各地自行收集2014年以后、优于0.2米分辨率的航空遥感数据不能全覆盖城镇村庄的区域,可采用优于1米分辨率的卫星数据补充。各地可自行采购最新0.2米分辨率的航空遥感数据,制作正射影像图,开展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各地自行获取的遥感数据需逐级汇交自治区第三次国土调查办。
2.调查信息提取及调查底图制作。各县(市)以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办下发调查底图为基础,按照《工作分类》,依据影像特征,结合相关资料和工作需要,进一步开展细化提取工作,制作调查底图。
(四)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按照《工作分类》,实地调查每块图斑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等利用状况。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主要采用内业判读、外业调查补测和内业建库相结合的综合调绘法。在开展外业实地调查的同时,一并开展图斑举证工作,对影像未能反映的地物进行补测,最后依据外业调查结果,进行内业矢量化和建库工作。
1.地类样本采集
各地在正式开展调查工作前,需对本区域涉及所有地类,选取典型地块,进行地类样本采集工作,以规范和统一土地分类标准。
(1)选取地类单一、特征明显的典型地块作为地类样本,尽量保持样本影像特征和实地利用特征的一致性。样本地块的边界应根据样本选取要求重新勾绘,不建议直接采用地类图斑的原始边界,边界勾绘形状以矩形为主,尽量保证地类单一。使用统一下发的软件进行地类样本采集工作,样本地块实地拍摄的过程中,应尽可能保持地类样本照片的完整性、单一性、典型性、清晰性,远近协调,合理分配空白和实体所占空间布局,尽可能地准确反映地类特征。
(2)自治区第三次国土调查办负责组织对各县地类样本认定标准的规范性审查,并及时将地类样本审查结果反馈各县,以统一地类认定标准,规范各地调查工作。
2.地类调绘及补测
(1)各县(市)、园区以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办下发的调查底图为基础,将调查底图与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套合,叠加自然资源管理数据及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数据,进行各地类预判和内业图斑边界勾绘,生成图斑预编号、权属单位名称等国土调查记录表规定的图斑基本信息,制作外业调查数据。将外业调查数据导入外业调查设备或打印外业调查纸图,辅助开展外业实地调查工作。
(2)依据遥感影像和实地现状进行图斑综合调绘。按照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逐图斑核实确认图斑地类及标注信息,调绘图斑边界,记录土地权属等相关属性信息;对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办内业判读地类与实地现状不一致的,应按实地现状调查;对影像未能反映的新增地物进行补测。
补测主要采用仪器补测法和简易补测法,为了提高调查的效率和成果精度,采用卫星定位仪器补测法,无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简易补测法。补测平面位置精度要求,补测地物点相对邻近明显地物点距离的中误差,平地、丘陵地不得大于2.5m,山地不得大于3.75m,最大误差不超过2倍中误差。
3.实地举证
使用移动设备,利用互联网+举证软件,拍摄包含图斑实地卫星定位坐标、拍摄方位角、拍摄时间、实地照片及举证说明等综合信息的加密举证数据包,上传至统一举证平台。
(1)实地调查认定地类与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办内业判读地类不一致的图斑,原则上需全部实地举证;对影像未能反映,各地补测调查的新增地物也需全部实地举证。对原地类为耕地,国家判读地类为其他农用地,经调查仍为耕地,标注种植属性与国家判读地类一致的,可不举证。
(2)重点地类变化图斑原则上全部实地举证。包括相对原地类新增的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图斑,原有耕地内部二级地类发生变化的图斑,原有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的图斑等。但对依据遥感影像特征能够准确认定为住宅小区、规模化工厂、水工建筑等新增建设用地的,可不举证。
(3)涉及军事用地的图斑不举证;对城镇村内部涉及建设用地细分类型的图斑,无需举证;对于因纠正精度或图斑综合等原因造成的偏移、不够上图面积或狭长地物图斑,可不举证;对原有线状地物面状化的图斑,可不举证;未硬化且未贯通的农村道路未调查上图的,可不举证;对同一条道路或沟渠等线性地物的图斑,可选择典型地段实地举证,其他地段备注说明。无人类生活活动的区域,如沙漠、戈壁、冰山、森林、草原等无人区,影像可以判断地类的,可不举证。
(4)举证照片应在实地拍摄,拍摄方向正确,应能够举证说明调查地类与影像特征不一致区域的土地利用情况。举证照片包括图斑全景照片、局部近景照片、建构筑物内部和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的利用特征照片三类。
(五)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大力推进城市、建制镇、村庄补充地籍调查,确实条件不具备的,开展土地利用现状细化调查。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并收集和参考最新的城乡规划的现状调查相关资料,对城市、建制镇、村庄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开展细化调查,查清城镇村庄内部商业服务业用地、工矿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和特殊用地等土地利用状况。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按照《工作分类》汇总。
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在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成果基础上开展,将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宗地成果同类合并,按照《工作分类》归并地类,被道路、水系等线状地物分割的同类宗地应分割为不同的图斑,道路、水系、绿地等单独划分图斑。各类图斑应严格按照现状用途调查。对有多种用途的宗地按主要用途调查,对超大型宗地按宗地内不同用途划分为不同图斑。
对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未覆盖和城镇村庄新扩区域,确实不具备开展补充地籍调查条件的,可参考最新的影像图、近期规划图和地形图,由当地组织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部门及村委会相关人员配合建库单位技术人员,采用内业勾绘和实地核实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城镇村庄内部每个图斑的土地利用类型。
(六)权属界线上图和补充调查
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数据库中确定的权属界线转绘到土地调查底图上。城镇以外的独立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成果转绘到调查底图上。城镇内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不调查上图。城镇内部街道行政界线调查上图。
权属调查原则上以各行政村为基本单位,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到村民小组的,也可按照村民小组的权属界线转绘到调查底图上。
在权属界线上图过程中,因成图精度等客观因素,部分权属界线与遥感影像产生位移的,可根据协议书记载转绘至遥感影像相关位置,避免产生细小图斑。
对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不动产调查相关规定,开展权属界线补充调查。
(七)调查接边
调查接边工作采用分级负责制。
自治区负责组织协调地州级接边工作,自治州负责组织协调全州范围内各县(市)的接边工作,各县(市)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范围的接边工作。州、县(市)和各师(市)、团组织协调本辖区范围内地方与兵团的接边工作。
(八)几个重要问题的处理
1.关于坡度图及耕地坡度分级确定
自治区统一组织,按照《利用DEM确定耕地坡度分级技术规定》制作坡度图,确定耕地图斑的坡度级,下发各地使用。耕地分为≤2度、2-6度、6-15度、15-25度、>25度(上含下不含)5个坡度级。进行坡度分级时,原则不打破图斑界线,一个图斑确定一个坡度级。当一个图斑含有两个以上坡度级时,原则上以面积大的坡度级为该图斑坡度级;但不同坡度级界线明显的,也可依界分割图斑并分别确定坡度级。2度以上各坡度级的耕地类型均为坡地。
2.关于田坎
自治区不做田坎系数测算,宽度2米以上的用图斑表示。
3.关于图斑标注
(1)耕地标注:调查为耕地的图斑,根据耕地图斑的实际利用情况,标注种植属性。原则上不因标注种植属性而分割耕地图斑,对一块耕地内有多种种植情况时,按主要种植情况标注。标注属性主要包括:耕种、休耕、临时种植园木、临时种植林木、临时种植牧草、临时坑塘、林粮间作、观赏园艺、速生林木、绿化草地和未耕种。
①耕种主要是指耕地上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临时种植花卉及苗圃等),包括耕作层未被破坏的非工厂化的大棚、地膜及临时工棚等用地;休耕是指有计划地“休养生息”的耕地;临时种植园木、临时种植林木、临时种植牧草、临时坑塘属性是指耕作层未被破坏,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林粮间作是指对于退耕还林工程范围内,尚未达到成林标准的。
②观赏园艺是指在耕地上临时种植盆栽观赏花木等不利于耕作层保护的园艺植物;速生林木是指在耕地上临时种植速生杨等不利于耕作层保护的经济林木的;绿化草地是指利用耕地进行绿化装饰,以及种植草皮出售不利于耕作层保护的;未耕种是指不在休耕范围内,可直接恢复耕种的无种植行为的耕地(包括轮歇地)。
③对于退耕还林工程范围内尚未达到成林标准的,调查为耕地并标注“林粮间作”属性。对其他林粮间作区域,达到最小上图面积的,按现状调查。
④对在耕地范围内,必须采用工程措施才能恢复耕种的坑塘、种植园用地、林地、多年撂荒等,按照实地现状调查为坑塘、种植园用地、林地等,不得按耕地调查。
(2)建设用地标注:
①建设用地调查图斑属性标注相应的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采矿用地(204)、特殊用地(205)或各类独立工业用地的地类编码。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范围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划定,所对应范围界线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国土调查数据库。工业用地要按火电、煤炭、水泥、玻璃、钢铁、电解铝等类型进行标注。
②对于已拆除的存量建设用地,按实地现状调查。拆除图斑未复耕或复绿且原地类为20x地类的,可按空闲地调查,标注20x属性;未拆除到位的拆除图斑,为违法用地拆除恢复原地类的,按原地类调查,对其占地范围以单独图层的方式存储在数据库中,拆除图斑原地类为耕地的,按耕地调查,并标注“未耕种”属性;不论拆除图斑的原地类是否是20x地类,实地已是农用地,一律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不能标注20x属性;如拆除图斑的原地类不是20x地类,不能标注20x属性。
③城镇外部的采矿用地、特殊用地等,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并标注204/205属性。原有204/205范围内的耕地、林地等,分别调查为耕地、林地等地类,不标注204/205属性。
④原有农村居民点范围内的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图斑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标注203属性;村庄周边耕地、林地等,达到上图面积的,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原则上不标注203属性,如原地类是203且确属农村宅基地范围的,可标注203属性;空闲地、公园绿地等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标注203属性。
⑤城镇城乡结合部大片的林地、水面等应按利用现状调查,不标注201或202属性;城镇内部的农用地等原则应按现状调查,标注201或202属性;城镇内部的公园及其附属的林地、绿地、水面等按公园与绿地调查,标注201或202属性。
(3)种植园用地标注:对林业部门调查的林区内的种植园用地,按现状调查为种植园用地,如原地类是林地,标注林区内的种植园用地属性。
(4)草地细化调查标注:对于灌木覆盖度大于等于30%小于40%的草地图斑,标注灌丛草地属性。
4.关于推土区调查
严禁将推土区调查为建设用地。对利用方向不明确的推土区按原地类调查,对其占地范围以单独图层方式存储在数据库中,推土区占用原地类为耕地的,按耕地调查,并标注 “未耕种”属性。如在统一时点时推土区已建成,可通过增量更新方式更新为建设用地。对于地基已开挖、建筑施工主体工程已达到“正负零”(即基础结构施工已完成)的,可按建设用地调查。
5.关于可调整地类
本次调查不再新认定可调整地类。对原有可调整地类图斑,实地现状为耕地的,按耕地调查,并进行标注;实地现状为种植园、林木、坑塘等非耕地的,经所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两部门共同评估认为仍可恢复为耕地的,可继续按可调整地类调查,并按种植园用地、林地、坑塘等地类进行汇总统计;对于实地已为种植园、林木、坑塘等且经两部门评估难以恢复成耕地的,按实地现状调查,不得再保留可调整地类的属性。
6.关于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区范围界线
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区等范围界线,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国土调查数据库。
7.关于军事用地调查
军事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按实际现状调查地类。关于军事用地调查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8.关于设施农用地调查
各地应依据《工作分类》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等有关要求,开展设施农用地调查,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
未拆除到位(推平或混有瓦砾)的设施农用地不得按建设用地调查。原地类为设施农用地的,可按设施农用地调查;原地类为耕地的,按耕地调查,并标注“未耕种”属性。原地类为其他类农用地的,应按原地类调查。
9.关于临时用地调查
临时用地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于实地为临时用地的,应维持原地类不变。临时用地的占地范围以及批准文号以单独图层的方式存储在数据库中,临时用地原地类为耕地的,按耕地调查,并标注“未耕种”属性。
10.关于光伏用地调查
光伏用地分为发电配套设施用地及办公管理用地和光伏板用地,对发电配套设施用地及办公管理用地按建设用地调查,对光伏板用地按原地类调查,光伏板用地的占地范围以单独图层的方式存储在数据库中。
11.关于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等
对于将原地类为农用地调查为其他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等未利用地的,水田调查为水浇地或旱地、水浇地调查为旱地等耕地内部二级类变化的,各地必须实地举证,形成各级报告,连同相关部门证明材料,逐级审核后,报至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办。报告包括原因说明、涉及的县级单位名称及面积、核实情况及汇总面积等。
12.关于湿地调查
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办下发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图斑作为湿地调查的指引,各地按照《工作分类》,实地调查地类。其中,8公顷以上的湿地要逐图斑核实,8公顷以下的湿地也要通过实地调查上图。
13.关于线状地物调查
(1)所有需要上图的道路、沟渠、河流等线性地物,应根据外业调查结果和影像特征重新矢量化,以图斑的形式表示。道路范围界线按照实地现状进行调查。道路范围界线与审批范围界线不一致的,不得直接采用道路审批范围界线调查上图。
(2)对农村范围内,宽度2-8米(上下均含)的道路,调查为农村道路或公路用地;大于8米的道路或纳入乡镇级及以上级别道路网规划的道路,一律按公路调查。
(3)道路、河流等线性地物被权属界线分割的,按不同图斑上图。线性地物只有在权属、坐落、宽度、走向、地类五类属性均基本一致的情况下,方可划为一个线性图斑。用地范围不确定的在建道路,暂不调查。
(4)对城镇村庄内部道路用地,调查城镇村庄内部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其他道路可与相邻图斑合并。
(5)对于线状地物交叉的,上部的线状地物连续表示,下压的线状地物断在交叉处。线状地物穿过隧道时,线状地物断在隧道两端。
(6)对于堤坝上修建的堤路,按水工建筑用地调查。
六、专项用地调查
基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等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管理形成的各类管理信息,结合自然资源精细化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及相关专项工作的需要,开展系列专项用地调查评价。
(一)耕地细化调查
收集和参考相关部门的有关资料,根据耕地的位置和立地条件,实地开展细化调查,并标注相应属性。包括河道耕地(位于河流滩涂上耕地)、湖区耕地(位于湖泊滩涂上耕地)、林区耕地(林区范围内林场职工自行开垦的耕地)、牧区耕地(牧区范围内过度开垦的耕地)、沙荒耕地(受荒漠化沙化影响的退化耕地)等。
(二)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
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按实地现状进行调查。根据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办下发的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图层,各县(市)整理土地审批资料,补充完善建设用地审批信息,及时报部备案。
(三)永久基本农田调查
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落实在国土调查成果中,查清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土地的实际利用状况。
(四)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
1.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健全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指标体系,以县为单位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开展耕地质量调查、样品采集与监测,建立县域耕地质量评价数据库,汇总分析全州耕地质量等级成果。
2.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梳理现有耕地分等定级成果,依据自治区统一分县编制分等单元图和分等因素分级图,开展土地利用系数和指定作物产量比的补充调查和测算工作,按照与已有分等成果相衔接的原则,结合土地调查成果,更新分等数据库,进行分等数据库的核查入库,形成自治州耕地分等定级专项数据库。
七、数据库建设
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包含各级国土调查、专项用地调查、城市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各类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界线等各类管理信息数据成果的质检、建库、管理应用,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与共享平台建设等工作。国土调查、专项用地调查及其他数据成果应一体化建库,分图层存储。数据库建设采用国家规范标准、各地分级建设、成果统一汇交的模式开展。自治区统一采购下发县级数据库建库软件,各地按照统一的数据库标准,重新建立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库。
(一)县级数据库建设
县级第三次国土调查办负责组织本县域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库与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按照国家成果汇交要求,兵团以所在地的县(市)为单位提供数据库,地方负责整合汇交。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基础地理信息、土地利用数据、土地权属数据、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专项用地调查数据、城市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各类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界线、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数据等矢量数据,DEM数据、DOM数据等栅格数据和元数据等。
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数据库标准、县级数据库建设规范、数据质量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主要步骤包括数据库建设方案设计、基础数据准备与处理、图形和属性数据采集、数据接边、拓扑关系构建、面积计算、数据检查与入库等。县级数据库建设完成后,按照数据汇交程序逐级上交并检查数据成果,直至通过国家质量检查。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必须按照国家要求,实现调查数据与相关自然资源数据的整合衔接,确保数据内容不冲突、数据边界不矛盾。
(二)地州级、自治区级数据质量检查及数据库建设
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库成果必须按照国家质检要求,从县到自治区逐级检查,检查通过后方可向上级汇交。自治区第三次国土调查办对自治区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质量负总责。
州级、自治区级第三次国土调查办组织,以通过国家检查的县级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库为基础,结合州级、自治区级数据库建设需求,编制各级数据库建设方案,开展州级、自治区级调查数据的集成整合,加强调查数据与相关自然资源数据的整合衔接,建立州级、自治区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库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实现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在州级、自治区级的集成管理及综合应用,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库的备份、更新、维护、应用和上报等日常工作提供系统支持。
州级、自治区级数据分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以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产品为基础,围绕满足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的共享应用需求的目标,实现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可公开成果的互联共享。
(三)数据库建设要求
1.建立专门建库队伍,保证工作顺利实施。各地应组建专业队伍,投入业务熟练、技术精湛的人员统一开展数据库建设及监督检查。
2.建立数据库成果质量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数据成果质量较差、数据质量修改进度缓慢,影响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进度的县市、园区及单位,以及在数据库建设过程中弄虚作假、篡改数据的行为,州、县两级第三次国土调查办应加强监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检查与核查
为了保证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按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建立调查成果的县级自检、州级检查和自治区级核查三级检查制度。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采用分阶段和分级成果检查制度,即每一阶段成果需经过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保证成果质量。
(一)县(市)级自检
各县市(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的国土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县级第三次国土调查办组织对调查成果进行100%全面自检,以确保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检查调查成果是否齐全、完整;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数据库及相关表格成果的规范性与正确性;以外业实地检查为主,现场检查图斑地类、权属及相关调查内容的正确性,检查地类图斑与相关权属边界、相关自然资源边界的衔接情况,避免数据不衔接;利用测量设备检查权属界线和图斑边界等调查精度是否满足要求。检查应对质量问题、问题处理及质量评价等内容进行全程记录,记录须认真、及时、规范。
各县市、园区根据自检结果组织成果全面整改,编写自检及整改报告,报自治州第三次国土调查办检查和汇总。
(二)州级检查
自治州第三次国土调查办组织对各县市、园区调查成果进行检查和汇总,在全面检查各县市、园区自检记录的基础上,重点检查调查成果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形成州级检查报告,报送自治区第三次国土调查办检查。
(三)自治区级核查
县级调查成果、州级汇总成果,由自治区第三次国土调查办负责组织全面检查,开展实地核查,督促各地整改,确保全区调查成果整体质量。
自治区级在调查成果完整性和规范性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要求,利用遥感影像和“互联网+”实地举证照片,采用内、外业相结合的方式,检查县级报送成果的图斑地类、边界、属性标注信息等与遥感影像、举证照片和实地现状的一致性。
对存在问题的图斑,自治区第三次国土调查办责成各地修改完善。对通过核查的县级调查成果,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采用计算机自动检查与人机交互的方法,检查数据库逻辑正确性、空间关系正确性、面积正确性及相关汇总表格成果的正确规范性等内容,质量检查不通过的,组织修改完善县级数据库成果。
根据内外业检查结果,组织调查成果整改,编写自治区级检查报告,将通过自治区级检查的县级调查成果及检查记录一并报送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办。
(四)上报国家核查
自治区第三次国土调查办将检查合格的县级调查成果交国家进行全面核查,依据国家内业核查结果,组织各地整改或补充举证。各地整改成果经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办复核仍未通过的,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办将直接对调查成果进行修正及反馈。各地在接到反馈意见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诉的即视为确认。
九、统一时点更新
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数据统一更新时点为2019年12月31日。
各县市、园区利用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正射影像图,与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数据库对比提取变化信息,同时参考2018年度和2019年国家下发的遥感监测图斑,进行实地补充调查,全面查清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完成时点与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行政界线、图斑界线、地类信息和权属界线等内容的变化情况,通过增量的形式进行更新和上报。
对于2019年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统一时点更新结果属于2019年内实地发生变化的图斑,应保证三次调查和2019年度变更调查两项调查结果对应的图斑地类等信息,衔接一致。
各县市、园区第三次国土调查办对本辖区统一时点国土调查成果质量负责,组织对本辖区统一时点国土调查成果进行100%全面自检,确保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统一时点增量数据的规范性。
自治区第三次国土调查办对自治区统一时点国土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并组织对各县级单位的统一时点国土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自治区调查成果整体质量;同时,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各县级单位的统一时点增量数据的规范性。
十、成果汇总
成果汇总包括国土调查成果汇总和专项调查成果汇总。汇总内容主要包括数据汇总、图件编制、文字报告编写和成果分析等。
成果汇总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初始调查成果汇总,第二阶段为统一时点调查成果汇总。
(一)数据汇总
1.县级数据统计
以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为基础,按县(市)行政区域调查界线和控制面积为基准,按照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规定的具体内容和汇总方法,由地类图斑逐级汇总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现状、权属数据,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以及其他专项调查数据。
2.州级数据汇总
以县级汇总结果为基础,汇总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和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权属数据,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以及其他专项调查数据。
3.地方兵团数据汇总
按州、县(市)行政区域调查界线和控制面积,汇总各级地方、兵团调查区域的土地利用现状、权属数据,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以及其他专项调查数据。
(二)图件编制
以国土调查数据为基础,依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以下简称《技术规程》)编制各级土地利用图件和专项调查的专题图件。
土地利用挂图分为县级、地州级、自治区级。挂图成图比例尺应根据制图区域的大小和形状确定,县级一般选为1:5万~1:10万,地州级一般选为1:10万~1:25万,自治区级一班选为1:50万~1:100万。在各级土地利用挂图的基础上,编制各级专项调查的专题图集,编制永久基本农田分布图、土地权属界线图和耕地坡度分级图等图件。
各地可根据需求,编制各级土地利用图集。
(三)成果分析与文字报告编写
在成果分析的基础上,编写包括工作情况、技术方法、数据库建设、成果分析等内容的文字报告。
1.成果分析
根据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数据,并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相关数据,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对第二次土地调查完成以来耕地的数量、等级等别、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城市、建制镇、村庄等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土地利用节约集约程度;汇总形成各类自然资源数据,并分别对其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国土调查及分析结果编写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析报告。
2.文字报告编写
工作报告主要包括调查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等基本概况,以及调查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组织实施与保障措施,完成的主要成果,经验与体会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内容。技术报告应主要包括调查的技术路线与技术方法、工作流程、质量检查及保障措施,调查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方法,应用新技术及效果等内容。数据库建设报告应主要包括数据库建设流程、软硬件配置、数据库内容与功能、维护与更新等内容。成果分析报告应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结构、各类土地的分布与利用状况、与以前调查成果的比对,以及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政策、措施与建议等内容。
十一、主要成果
通过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形成完整的国土调查成果资料,包括影像、图形、权属、文字报告等成果。同时,将山、水、林、田、湖、草等各类管理信息,统筹整合纳入数据库,逐步建立三维国土空间上的相互联系,形成一张底版、一个平台和一套数据的自然资源统一管理综合监管平台。
(一)县(市)级调查成果
1.外业调查成果
(1)原始调查图件;
(2)土地权属调查有关成果;
(3)地类样本库。
2.图件成果
(1)县级土地利用图件;
(2)城镇土地利用图件;
(3)县级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的专题图件;
(4)各类自然资源的专题图。
3.数据成果
(1)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
(2)各类土地权属信息数据;
(3)城镇村庄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
(4)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
(5)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数据。
4.数据库成果
(1)县级第三次国土调查初始数据库;
(2)县级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
(3)县级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
5.文字成果
(1)县级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报告;
(2)县级第三次国土调查技术报告;
(3)县级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报告;
(4)县级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5)县级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
(6)县级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质量检查报告;
(7)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成果报告。
(二)州级汇总成果
1.数据成果
(1)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
(2)各类土地权属信息数据;
(3)城镇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
(4)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
(5)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数据。
2.图件成果
(1)州级土地利用图件;
(2)州级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的专题图;
(3)各类自然资源分布图。
3.文字成果
(1)州级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报告;
(2)州级第三次国土调查技术报告;
(3)州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4)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成果报告。
4.数据库及管理系统成果
(1)州级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
(2)州级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及共享应用平台。
十二、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成果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衔接
(一)衔接原则
全面对照第二次土地调查、历年土地变更调查和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的工作、技术要求,本着“口径可比较、数据可分析、差异可处理”的原则,对历史调查成果进行分析和完善,并与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衔接。
(二)衔接内容及要求
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在此基础上的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应统一转换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采用最新的调查界线;根据《技术规程》要求,将各地类转换成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
十三、实施计划
从2017年11月到2020年,开展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汇总自治州国土调查数据,并将国土调查数据成果逐级上报国家。
(一)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第一季度
全面部署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成立各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二)2018年全年
1.全面开展调查工作
完善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组织机构建设,起草实施方案,落实州县两级工作经费,落实作业队伍,开展技术规范制定、培训和宣传工作,做好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的相关技术准备。
2.按计划完成调查工作
县(市)在接到下发的调查底图三个月内,完成县级国土调查工作,按时将调查成果逐级上报到自治区第三次国土调查办,其中初始数据库须在接到调查底图一个半月内提交自治区第三次国土调查办核查。
3.技术培训
参加国家和自治区组织的对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承担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任务专业队伍的技术骨干培训,州级及县市级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办适时组织相应技术培训。
4.其他工作
开展宣传、指导、检查、政策与技术研究等工作。
(三)2019年全年
1.完成自治州国土调查工作
4月30日前,全面完成全州县级的国土调查工作。
2.完成调查成果的核查
4月30日前,完成县(市)自检,并完成数据整改工作,完成数据库质量检查工作,并上报自治州第三次国土调查办检查。
5月10日前,完成州级检查,并完成数据整改工作,完成数据库质量检查工作,并上报自治区第三次国土调查办核查。
8月1日前,完成自治区级核查和国家核查整改、数据库质量检查等工作,并按时上报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办。
3.统一时点变更
根据国家下发的遥感影像和监测变化图斑,组织开展统一试点更新工作,将数据统一到12月31日调查标准时点。
(四)2020年全年
1.统一时点更新及数据汇总分析
1月20日前,完成县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增量更新数据调查和数据库质量检查工作,完成自治区级检查工作;自治区第三次国土调查办负责将各县级土地调查增量数据上报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办。
2月10日前,完成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初步汇总。
2月28日前,全面完成统一时点增量更新数据的内业核查、数据库质量检查、互联网在线核查、外业抽查、数据库修改工作。
4月30日前,完成州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数据更新入库及数据汇总分析工作。
2.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验收
10月31日前,完成县(市)级验收工作。
11月30日前,完成州级成果验收工作。
12月31日前,完成自治区级成果验收工作,开展总结和表彰。
十四、实施保障
(一)实施要求
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地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形式组织实施,按照“国家整体控制、统一制作底图,各地实地调查举证,自治区全面检查,国家核查验收、统一分发成果”的流程推进。各县市、园区要加强国土调查成果和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数据的管理,确保调查成果和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数据的安全保密,凡涉及保密数据使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二)职责分工
1.自治州负责的工作
(1)组织部署本级土地调查工作,按自治区规定的时间完成调查任务;
(2)制定自治州第三次国土调查实施方案和其他文件,并报自治区备案;
(3)制定第三次国土调查宣传方案,面向全社会开展宣传;
(4)负责对全州各县市、园区行政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承担调查任务的专业队伍技术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5)核实调查工作底图和控制面积;
(6)对县市、园区国土调查成果进行预检与指导;
(7)组织协调和调处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权属争议;
(8)协调收集州级层面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开展所需
的相关资料;
(9)以县(市)级调查数据库为基础,汇总全州各类数据,建设州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
2.县(市)负责的工作
(1)组织开展本级国土调查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完成调查任务,并进行各类用地的统计调查和汇总;
(2)依据国家、区、州有关要求,结合本县(市)实际情况,编制县(市)级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报自治州备案;
(3)协调收集县市级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开展所需的相关资料;
(4)核实调查底图和控制面积,负责所辖乡(镇)、村界线的核实上图;
(5)开展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所需数据的坐标系数据转换工作;
(6)组织协调和调处土地权属争议;
(7)负责调查成果的自检;
(8)完成自治区级、国家级核查意见的修改和完善;
(9)开展县(市)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的建设;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
(1)组织实施机构
为保证自治州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了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调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对本级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管委会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办公室成员由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并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实质参与,共同负责本地区国土调查工作。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办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业务和日常管理事务,主要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制定的政策、规章制度和工作决策;编制国土调查实施方案,检查验收办法,经费预算、工作计划等;协调落实兵地、军地国土调查范围;协调解答各种技术难题,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指导各县市、园区的国土调查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的进展及重大情况;组织质量检查和成果检查、上报等具体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做好分工协作,对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州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调查的日常工作,承担调查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工作宣传、人员培训、汇总和检查上报工作;州财政局负责协调地方配套经费的落实工作,确保经费足额按时到位;州民政局负责提供全州各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有关文件、数据及图件和地名数据库数据等资料,参与各级行政区域界线落实到调查底图,协调各县市民政局做好相关工作;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有关部门提供城市总体规划等有关资料,协调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相关工作;州水利局负责提供第三次全国水资源调查评价、水利普查成果资料,河道、湖区范围、水源地、水域、河流、水库及干、支、斗各主要级别渠道等有关资料,协调各县市水利局做好相关工作;州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成果、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料、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数据、耕地测土配方等成果,参与耕地分等定级评估工作,协调各县市农业局做好相关工作;州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提供全国第九次森林资源清查自治区调查复查、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第二次草地资源清查、自然保护区范围界线、最新林地变更调查等成果,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数据,最新沙化封禁保护区数据成果等相关资料以及基本草原划定、草地监测、草场利用界线、风景名胜区和自然遗产地等数据资料,协调各县市林业和草原局做好相关工作;州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和界线;州统计局负责提供社会、经济方面的统计资料,会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成果发布,协调各县市统计局做好相关工作;州交通局负责提供县乡级道路相关资料,协调各县市交通局做好相关工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国土资源局负责统筹安排好辖区内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提供县(市)级行政辖区内兵团国土调查数据,配合完成兵地调查界线的确认与制作,参与调查数据汇总,完成调查成果资料汇交工作;昌吉州军分区负责组织县(市)级行政辖区内军用国土调查工作,并将成果移交所在地县级第三次国土调查办。
(2)调查机构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由自治州负责统一面向社会选择符合《土地调查条例》规定条件的专业调查队伍承担具体国土调查任务。通过招投标或委托方式选择的专业队伍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测绘资质;具有一定的土地调查工作经验;具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任务的专业队伍须在开展调查工作前通过自治区级组织的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培训,应有30%以上技术人员通过培训。
2.政策保障
(1)自治区负责编制自治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补充规定、检查验收办法等,针对调查中涉及部门统计的耕地、种植园地、林地、草地、水域空间重叠、法院查扣地调查、军用土地调查以及权属界村组调查等具体政策性问题,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出台相应的调查政策,拟定解决方案或技术处理办法。
(2)国土调查数据是核定各地实际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数量和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耕地质量提升、土地整治等各项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完成之后,各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将作为上述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基础平台。
3.技术保障
(1)统一技术标准规范。执行统一的调查规范和标准。自治区第三次国土调查办根据国家统一的标准、规定和规范,并结合自治区情况,制定相应的技术要求。州、县两级第三次国土调查办,依据国家、自治区的相关要求,制定调查的具体方案。
(2)采用高新技术开展调查。充分利用现有设备,进一步充实、完善国土调查工作的软、硬件环境。应用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互联网+和网络技术为核心,全面提升调查的科技含量。
(3)加强技术指导与咨询。州、县两级第三次国土调查办可成立技术专家组,对调查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研究解决。
4.机制保障
(1)引入竞争机制。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原则,择优选择技术强、信誉好、质量高的调查单位和项目监理单位,以合同方式约定双方职责、项目任务、成果质量以及项目进展要求、经费支付方式等。
(2)建立检查验收制度。自治区、州级分级负责检查验收。县级国土调查成果由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办负责组织预检,自治区级第三次国土调查办组织验收。自治区级汇总成果由国家组织验收。
(3)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专项资金,依据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并制订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中央、区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对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项目实施单位的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4)建立质量保障目标责任制。本次调查对数据真实性实行分级目标责任制,每个调查区设立第一责任人,将数据真实性与干部考核挂钩。对虚报、瞒报国土调查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并对相关领导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为保证调查成果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主观人为干扰和弄虚作假,所有调查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
(5)建立项目监理制度。由自治区通过招投标确定项目监理单位,对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实施全程跟踪、监督成果质量。
(6)建立事后评估制度。自治区国土调查数据汇总后,由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组织开展事后评估,对调查数据质量进行综合评估。
5.共享应用
自治州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成果和相关资料应与各有关部门、兵团共享应用,按规定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