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直有关部门:
《自治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7日
自治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实施办法》(新政发〔2018〕24号)规定和要求,为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贯彻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自治区党委九届四次全体会议和区州党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考核对象和内容
考核对象是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考核工作从2017年至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主要包括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方面工作。
三、考核方法
对上一年度考核工作每年1月开始,3月下旬完成。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各地自查。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于每年1月25日前报送自治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自治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部门负监管职责。
(二)实地核查。每年2月15日前,由自治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采取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园区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评议。每年2月底前,自治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县市、园区自查情况,结合实地核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自治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定。
四、考核评定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 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 考核得分排在全州前2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州最后一名的;
2. 发生2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 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在自治区对各地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抽查中存在重大扣分事项,对自治州考核结果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五、考核通报
考核结果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自治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向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通报,并抄送州党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执纪问责。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自治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自治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对该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县市、园区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2周内提交书面报告,由自治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对于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不全面的部门及领导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六、工作要求
(一)考核工作在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自治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
(二)自治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各县市、园区要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县市、园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三)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索 引 号: | CJZ002/2018-000024 | 信息来源: | 社会保障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18-03-28 |
文 号: | 昌州政办发〔2018〕16号 | 是否有效: | 否 |
名 称: | 【已废止】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自治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直有关部门:
《自治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7日
自治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实施办法》(新政发〔2018〕24号)规定和要求,为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贯彻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自治区党委九届四次全体会议和区州党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考核对象和内容
考核对象是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考核工作从2017年至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主要包括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方面工作。
三、考核方法
对上一年度考核工作每年1月开始,3月下旬完成。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各地自查。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于每年1月25日前报送自治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自治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部门负监管职责。
(二)实地核查。每年2月15日前,由自治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采取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园区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评议。每年2月底前,自治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县市、园区自查情况,结合实地核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自治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定。
四、考核评定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 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 考核得分排在全州前2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州最后一名的;
2. 发生2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 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在自治区对各地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抽查中存在重大扣分事项,对自治州考核结果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五、考核通报
考核结果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自治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向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通报,并抄送州党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执纪问责。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自治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自治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对该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县市、园区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2周内提交书面报告,由自治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对于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不全面的部门及领导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六、工作要求
(一)考核工作在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自治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
(二)自治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各县市、园区要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县市、园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三)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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