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自治州各委、办、局、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2号)和《水利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审计署 统计局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水资源〔2014〕61号)规定,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新党办发〔2015〕32号)和《关于印发2015年度新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指标考核评分及技术细则和新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测评评分标准(2014-2020年)的通知》(新水考办〔2016〕1号)要求,自治州制定了《昌吉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0日
昌吉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和自治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自治州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2号)、《关于印发2015年度新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评分及技术细则和新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测评评分标准(2014-2020年)的通知》(新水考办〔2016〕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实行目标考核和工作测评。
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玛纳斯县、呼图壁县、昌吉市、阜康市、吉木萨尔县、奇台县、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进行考核,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开采地下水,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列入昌吉市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分阶段推进、自查与考评相结合、年度考评与期末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三条红线”控制指标的通知》(新政函〔2013〕111号)和《新疆用水总量控制方案》)是自治州人民政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情况的主要衡量标准;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昌吉州水资源平衡论证报告》(含《昌吉州用水总量控制方案》)是各县(市)、园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情况的主要衡量标准。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测评主要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纳污控制、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全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自治州成立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考核领导小组”,见附件1),考核各县(市)、园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配合自治区考核领导小组完成对自治州人民政府的考核。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是本辖区执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县(市)、园区主要领导对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负总责。
州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
第七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评分方法见附件2。
第八条 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周期,采用年度考评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总分由各年度考评平均得分(不包括期末年)和期末考核得分加权,其中各年度考评平均得分占40%,期末考核得分占60%。
第九条 各县(市)、园区按照本行政区域考核期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和综合工作测评内容,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于每年1月1日前,向州考核领导小组申报年度考核目标和工作任务。
逾期未报送或者报送年度目标和工作任务不符合要求的,由州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该县(市)、园区补报或重新上报;仍不符合要求的,州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目标,直接确定其年底考核目标或者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条 州考核领导小组于每年1月20日前,发布年度考核通知,公布年度考核方案,安排年度考评事宜,并报自治区考核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一条 各县(市)、园区考核领导小组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本年度或者本考核期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自查报告上报州考核领导小组,自查报告须有年度考核方案要求上报的自查项目及自查结果。
第十二条 州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对各县(市)、园区自查报告和相关的技术资料进行核查,对县(市)、园区上报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技术资料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
州考核领导小组于次年1月30日前,将自治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自查报告上报自治区考核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州考核领导小组于次年2月10日将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上报自治州人民政府,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考核期年度考核在次年2月25日前完成,期末考核在次年3月25日前完成。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在4月底前将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抄报自治区水利厅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十四条 自治区驻州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昌吉州最严格水资源制度控制目标和批准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配合昌吉州考核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做好相关数据复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纳入自治州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
经州人民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组织部门,作为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园区,予以通报表扬,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自治州人民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县(市)、园区,要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州考核领导小组作出书面报告,提交限期整改措施,并抄报州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期间,自治州各有关部门暂停该区域所有涉水事务申请的审批。
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各县(市)、园区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内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州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自治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
2.昌吉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评分及技术细则
3.昌吉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测评评分标准(2014-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