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自治州各委、办、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修订)》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5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修订)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6〕28号),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务员局的牌子,是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工作部门。根据自治州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昌州党机编发〔2016〕14号),对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修订如下: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审定职责。
2.设定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审核职责。
3.权限内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审批职责。
4.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审批职责。
5.城镇基本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审批职责。
6.城镇基本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审批职责。
7.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批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地方)职责下放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2.将权限内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批职责下放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3.将权限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核职责下放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三)承接的职责
1.承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台港澳人员在昌吉州范围内的就业许可职责。
2.承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权限内设立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职责。
3.承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立普通技工学校审批职责。
4.承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州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全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完善创业政策体系。
3.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深入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险政策,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
4.加强人才服务工作,完善人才领域政策,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人才支持。
5.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健全监管标准体系,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健全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劳动争议调处机制。
6.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实现全州信息共享、业务协同。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州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全州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和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和创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城乡就业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组织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统筹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审核全州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拟订全州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方案。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落实国家、自治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政策;组织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参与州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组织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开发管理工作,组织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州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全州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拟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落实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公务员法;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组织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综合管理外国专家工作;负责管理全州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综合管理来本州工作的外国专家;负责来本州工作的优秀外国专家表彰奖励工作;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归口管理全州出国(境)培训工作。
(十三)受理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信访事项,拟订信访维稳工作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四)承担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宣传、培训、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息网络,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五)指导、监督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直属单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工作。指导所属相关协会等社团工作。
(十六)承办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事务工作,承担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承担机关文电、会务、信访、机要、档案、财务、信息、修志、提案(议案)办复、政务公开、保密工作,负责本局工资、固定资产、车辆、后勤管理工作;负责绩效考核、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包村支农、城乡解困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拟订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表彰奖励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人员职务任免手续;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指导本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以及行风政风建设;拟订督查立项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局机关党建、精神文明建设、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群众工作、政治思想工作。
(二)法规科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普法规划、计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政策研究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培训、咨询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及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及备案工作;负责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工作,对贯彻执行人社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相应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应诉及有关法律事务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核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调度和项目管理;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本局财政性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承担专项资金、国有资产管理、基建、政府采购工作。
(四)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科
负责拟订全州人力资源开发政策,参与全州人力资源开发的调研、分析、预测和规划工作;参与拟订全州人才引进、培养政策和计划;拟订州直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承办州直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借调事宜;负责全州紧缺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指导全州社会培训机构开展紧缺人才培训;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人才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州人才开发重大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工作;负责组织重点产业人才和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负责全州人才年报统计和急需紧缺人才信息发布。拟订并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负责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工作;指导县市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五)军官转业安置科(自治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办公室)
负责落实自治区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的安置计划,协调相关部门拟定自治州军队转业干部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落实中央、自治区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政策,制定自治州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全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接收安置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承担自治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
(六)就业促进科(自治州统筹城乡就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落实各项补贴优惠政策;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承办普通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统计、就业派遣等工作,负责“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三支一扶”人员的选派、管理工作;负责各类大中专毕业生见习管理工作;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组织实施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本州就业管理政策;承办台港澳人员在本州就业许可;负责劳务派遣企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社区就业岗位开发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参与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工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落实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负责失业动态监测工作,落实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
(七)职业能力建设科(挂自治州技工教育指导中心、自治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的牌子)
拟订并落实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创业培训政策和规划;拟订全州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培养、评价、表彰、激励政策,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综合管理全州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拟订自治州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规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州定点职业培训机构、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和普通技工学校的审批,拟订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拟订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自治州职业技能竞赛工作。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自治州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办公室、自治州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自治州外国专家局、自治州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
综合管理全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州各系列(专业)中初级(含中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的审核、审批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工作;负责组建全州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拟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规划,组织实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选拔,负责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人选推荐工作;承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工作;拟定继续教育政策,负责继续教育基地的评估认定工作,负责各类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和验印;制定全州博士后人员发展规划、配套政策和措施,负责全州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引智工作有关政策;拟定全州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规划和相关办法并监督执行,编制引智经费预算和分配方案;综合管理全州聘请外国专家和归口管理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国外智力、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出国(境)培训人员的审批;承办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外智力、技术、人才项目和出国(境)培训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承担智力引进的对外联系和宣传工作;协助公安、安全等部门和用人单位做好外国专家的安全保密工作;负责非教育系统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派遣工作,协调、办理国外专家来我州长期定居的报批和管理工作。
(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公开招聘工作的宏观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办州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工作人员聘任以及聘用合同签订、解聘(辞聘)的认定等工作;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组织落实权限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励、惩诫等管理制度,负责州直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考核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统计年报工作。
(十)农民工工作科(自治州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拟订全州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化建设。
(十一)劳动关系和工资福利科(自治州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工作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劳动关系政策;组织落实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和办法,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并组织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劳动标准制订工作;承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审批;监督执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参与州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退休政策;研究制定自治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和办法,并牵头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负责州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的审核、认定;负责州直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的收缴工作;负责州直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工资统计年报工作;负责全州机关单位工勤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十二)养老保险科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企业年金政策;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工龄认定、特殊工种认定及退休审批工作;组织落实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十三)医疗生育保险科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及规划和标准;拟订城乡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和标准;落实国家、自治区制定的职工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并组织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四)工伤保险科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工伤保险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落实工伤预防、工伤认定和工伤康复等相关政策;承办《工伤保险条例》覆盖范围内的工伤认定工作;承办州直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伤亡认定工作;指导监督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工作;落实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负责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和协议康复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五)农村社会保险科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划和标准;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指导监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六)调解仲裁管理科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负责专兼职仲裁员队伍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组织处理有关劳动、人事争议及相关协调工作。
(十七)劳动监察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拟订并落实劳动监察工作规划和工作规范;指导全州开展劳动监察工作;对全州劳动监察机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组织协调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负责专兼职劳动监察员队伍建设工作;负责落实自治州用人单位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并组织实施;落实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审核全州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查处涉及基金的重大案件;拟订全州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方案,指导、监督下一级基金管理机构工作;承担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列行政编制41名,其中部门领导职数5名,科级领导职数20名。
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列工勤编制6名。
五、其他事项
(一)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自治州教育局等部门组织实施。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自治州教育局牵头,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外国专家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自治州外国专家局归口管理自治州外国专家工作,实施外国专家奖励工作。自治州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负责外国专家的涉外事项管理工作。
(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州财政局共同负责,具体工作在自治州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州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昌吉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中共昌吉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