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7﹞21号)精神,经州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州、县市(园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行政执法机构,纳入同级行政执法序列。
二、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相关保障措施,全力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效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三、各县市、园区和州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和一线队伍建设,研究完善基层监管执法体制机制,确保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能。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