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自治州各委、办、局:
《自治州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4日
自治州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政府投资方式,引导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自治州产业投资领域,推进自治州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我州政府投资体系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昌吉州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意见》,特设立自治州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也称为母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基金是由州人民政府出资设立、主要按照政府与市场相结合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以“母基金”身份,主要通过“直投+设立子基金”的运营模式运作。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我州产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州引导基金(母基金)直接投资和设立子基金进行投资的昌吉州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
第四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支持产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
(二)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
(三)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
第五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作,积极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在我州进行产业投资,大力培育我州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
第六条 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可采用以下模式:
(一)由引导基金直接投资我州拟重点扶持的产业和企业(即母基金直投模式);
(二)甄选优秀的基金管理团队,由引导基金(母基金)和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通过参股、融资担保、跟进投资等方式用于投资与我州拟重点扶持的相关产业。
第七条 引导基金开展合作的程序如下:
(一)母基金直投:由州人民政府拟定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独立评审(专家评审),提出投资建议并上报理事会办公室,通过理事会审议后报州党委财经领导小组审定,依据审定情况由母基金直接向项目进行出资。
(二)母基金和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的投资。
1.公开征集。按照经理事会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理事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基金申报指南;
2.申请。拟申请引导基金投资的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根据指南要求进行申报,提交合作方案;
3.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公司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人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并上报理事会办公室;
4.专家评审。理事会办公室组织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提出的申请资料和方案、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上报理事会办公室;
5.媒体公示。经理事会办公室审核,对评审通过的拟投资的产业子基金方案在有关媒体公示10天(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如无异议的,将有关材料上报理事会;
6.最终决策。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拟投资的产业子基金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7.在子基金管理团队完成子基金的社会资金募集及根据基金相关协议约定完成到资工作后,引导基金公司在收到管理团队书面通知和其他社会资本足额缴款凭证后,向理事会办公室申请拨付出资资金。
第三章 引导基金的投资对象
第八条 申请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项目(直投项目):一是支持产业转型实施“四位一体”运作模式的项目;二是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体制创新,推进农牧业现代化发展项目;三是支持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项目;四是由政府主导和投资市场暂时不敏感,通过州人民政府安排的具有基础性、战略性的项目。
第九条 申请引导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及其管理团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及子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当在昌吉州州域内注册,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且全部出资在2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4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额的20%,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5年,在子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子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
(四)子基金应优先投资昌吉州行政区域内的产业项目,且投资总额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70%。子基金投资于我州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包括:1.产业子基金投资注册地为我州的企业;2.产业子基金投资且从外地招商引入注册地迁移至我州的企业;
(五)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六)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社会资金的募集,并有意愿及能力履行资金募集的兜底义务;
(七)管理团队具有丰富的专业领域知识和招商经验,具备将政府拟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项目招商引入我州落地的能力;
(八)管理团队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九)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在拟投资的产业领域内,至少有3个投资成功案例;
(十)管理团队应参股产业子基金或认缴产业子基金份额,且实缴出资额不得低于产业子基金总额的1%。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决策与管理
第十条 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担任理事长,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理事长,州财政局局长担任秘书长,州发改委、金融办、经信委、科技局、商务局、农业局、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国资委、工商局、旅游局和审计局为理事会成员单位。理事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自治州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理事会章程》等重要规章制度;
(二)审议引导基金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及年度申报指南;
(三)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引导基金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州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请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召开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
(三)制定引导基金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及年度申报指南,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四)向社会公开发布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引导基金申报指南;
(五)定期向理事会及州人民政府报告引导基金管理运行情况和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
(六)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投资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受托管理机构的运作状况进行年度考核,向理事会报告;
(七)执行理事会决议;
(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共同组成,其中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不少于半数。项目申请单位人员不得作为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本单位项目的评审。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具体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在理事会办公室的指导下,针对我州拟重点发展的产业开展产业调研工作;
(三)对接基金投资人,针对我州拟重点发展的产业储备优秀基金管理机构;
(四)在理事会办公室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引导基金评审专家库;
(五)对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提交的申请资料及方案进行初步筛选,进行尽职调查,并拟定具体投资方案,提交理事会办公室;
(六)具体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根据相关投资协议的约定,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投后管理;
(七)根据需要,向引导基金投资的各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企业派驻代表;
(八)监督托管银行的托管工作,并进行年度评价;
(九)每年度末向理事会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年度运作情况报告;
(十)其他承办事项。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每年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运营管理费用,并结合引导基金考核情况,适时建立受托管理机构激励办法。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五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如有出资收益,由基金公司与投资企业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和退出。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等方式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引导基金运作的有关要求确定。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参股产业子基金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可根据各参股产业子基金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方式实现退出。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向其参股的各产业子基金以外的投资人转让股权或财产份额的,按照引导基金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和退出价格,具体退出方案由理事会决策。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投资退出的本金和收益,进入引导基金专户,循环投资于昌吉州新的产业升级及结构调整。
第六章 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具体负责引导基金保管、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托管银行应当定期报告资金情况。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用于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政府部门及其受托管理机构不得干预参股子基金所投资项目的市场化决策,但在所参股子基金的使用出现投向限制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下,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应按照投资收益的20%提取风险准备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第七章 引导基金的监督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负责对引导基金进行监管和指导,对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并由审计部门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办公室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并定期向理事会及州人民政府报告引导基金管理运行情况和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