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自治州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发〔2014〕3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144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州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
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有助于查清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州人口在数量、素质、结构、分布以及居住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研究未来人口状况及发展趋势,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在全疆率先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供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调查对象和范围
在我州境内抽取169个调查小区,调查对象为小区内的全部人口(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共4.3万人。
三、调查内容和时间
调查内容为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调查时点为2015年11月1日零时。
四、组织和实施
各县市(园区)、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切实做好调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自治州成立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名单附后,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统计局,负责调查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督促落实协调小组议定事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调查方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编制实施的衔接;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各级户籍人口、流动人口等资料并协助做好现场登记;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调查经费预算的落实;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新闻宣传,以及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市(园区)也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机构,确保调查任务顺利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是坚持依法调查。各县市(园区)、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有关规定,调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调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调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二是严格质量控制。各级调查机构要建立健全调查数据质量控制办法,明确人员分工,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各环节的调查数据质量。
三是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市(园区)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调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引导广大调查对象依法配合调查,如实申报调查项目,为调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四是强化经费保障。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足额到位。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