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中共中央 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以下简称《纲要》)明确要求:“2017年年底前,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完成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实行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根据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为认真贯彻落实《纲要》精神,州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州各级行政机关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规范性文件: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文件: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现行文件。
二、清理标准
规范性文件、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
1.制定主体发生变化,制定主体已消失或因机构职能调整、变动等原因发生改变、不具备制定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文件;
2.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不一致的;
3.已被新规定涵盖或者替代的;
4.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5.工作任务已完成或者适用期已过的。
清理工作中要认真对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近两年修改与废止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中的文件目录,结合区、州人民政府公布的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做到全覆盖,无遗漏。
三、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执行)、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起草(执行)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认真填写《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报送州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统一报州人民政府审定。
(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的其他文件,由起草(执行)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州政府办公室机要科审核汇总,提请州人民政府审定。
(三)州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由各部门负责清理。清理工作结束后按照备案规定要求将清理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部门联合制定的,由牵头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商清理)。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县市(包括县市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政府所属部门)清理工作,严格按照此次清理工作确定的清理范围、清理标准、组织实施和清理工作步骤进行清理。机构改革中撤销、合并及职能发生转移、调整的部门,由承担其权利义务和有关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制定工作方案,动员部署阶段。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从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保障,并于6月12日前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梳理、评估、审查阶段。
(一)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执行的部门负责梳理、评估,提出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清理意见,填写《州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于7月15日前报送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
(二)其它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的其他文件的清理工作,由起草(执行)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填写《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失效文件清理结果意见表》,于12月1日前报州政府办公室机要科审核汇总。
第三阶段:决定和公布阶段。
(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和公布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和公布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审定后,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通过本级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部门网站,于9月20日前统一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2017年1月1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
(二)其它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和公布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的其他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和公布,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填写《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失效文件清理结果目录》,通过本级政府公报或政府网站,于2017年6月1日前统一公布。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阶段。
(一)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自治州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告表》,于9月20日前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各县市、各部门于10月20日前将本县市、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告表》及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报告报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二)其它文件清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政府所属部门的其它文件根据清理结果,填写《文件清理结果报告表》,于2017年7月1日前报县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于2017年8月1日前将本县市、本部门《文件清理结果报告表》及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报告报送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自治州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协调小组,负责全州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县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成立相应领导机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二)认真细致,保证质量。各县市、各部门要统筹考虑,周密安排,摸清规范性文件和其它文件的底数,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要认真细致完成清理工作,防止清理工作结束后仍存在规范性文件违法违规现象。
(三)加强督导,扎实推进。自治州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将定期不定期组织检查、抽查,通报情况,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重点督导并跟踪落实。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合法性审查的指导,及时解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州政府法制办联系人:尔小玉 联系电话:2340626
州政府办公室机要科联系人:杨淑娟 联系电话:2367528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