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整治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建议的公告

《昌吉州“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整治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公众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持续改善“乌—昌—石”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整治奖补指导意见>的通知》(新环大气发〔2023〕154号),结合昌吉州实际,制定了《昌吉州“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整治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将有关意见或建议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于2024年5月27日前反馈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994--2590740

传真:0994--2357370

邮箱:cj2590740@163.com

附件:《昌吉州“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整治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7日



附件:

昌吉州“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整治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改善昌吉州“乌—昌—石”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约束性考核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治区“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整治奖补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范围

昌吉市(包括高新区、农高区)、阜康市、玛纳斯县、呼图壁县。

第三条 资金类型及来源

(一)自治区“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整治奖补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二)参照自治区“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整治奖补资金额度和年限,州本级设置昌吉州“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整治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由自治州财政承担。

第四条 奖补原则

(一)奖补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相关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较好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较好地区的奖励;

(二)自治区奖补资金按照《自治区“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整治奖补指导意见》具体实施执行。

(三)州本级奖补资金结合每年各类污染源治理减排成效评估分析结果,重点奖补重点污染治理工程减排、散煤治理、车辆更新替代、大气环境监管能力提升项目和其他类奖补项目。

第五条 不予奖补的情形

(一)未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大气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的;

(二)存在严重环保失信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完成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挂牌督办问题整改任务的;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社会影响的;

(五)未按要求落实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

(六)对于已享受中央、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或其他同类奖补资金的,不予重复奖补。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为申报主体,根据年度大气环境整治任务完成情况及本办法奖补原则确定资金申报项目,形成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项目表(包括奖补对象、内容、申请资金额度等)以及具体申报项目实施方案,以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名义报州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大气办”);

(二)州大气办接到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上报的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州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根据年度治理任务及资金申报情况,制定自治区和州本级奖补资金分配方案。

自治区奖补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提请州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同意后,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报自治区“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整治协调领导小组审定,最终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资金下达文件执行;州本级奖补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提请州人民政府研究重大财政事项专题会议、州党委财经委员会研究审定,由州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污染治理减排工程项目:提供工程项目投资额(以工程决算报告中金额为准),以及依法取得的审批、验收、监测、污染物减排核算情况说明等相关书面材料;

(二)散煤治理项目:提供清洁能源替代实名制台账、招投标相关资料及实地入户核验资料等;

(三)车辆更新替代项目:提供车辆购置发票、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等材料;

(四)重点企业环保绩效“创A晋B”类项目:提供国家、自治区公示结果;

(五)提前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老旧柴油和燃气货车项目:提供《道路运输证》、注销登记手续、报废拆解等资料;

(六)自备电厂企业冬季下网电生产电价补贴类项目:提供国网新疆电力公司签订下网电合同、电量购买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七)大气环境监管能力提升项目:提供项目招投标、合同等相关材料;

(八)其他类项目:提供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可研、招投标、合同等相关材料;

项目实施单位要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制定项目绩效目标任务,提供项目绩效目标申请表和项目实施方案。

第八条 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整治奖补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并组织各相关部门做好大气环境整治项目的具体实施;州大气办负责统一协调“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整治奖补工作,组织州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大气环境整治奖补项目的审查和抽验工作,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奖补资格;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严格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程序,奖补资金拨付后,做好每个奖补项目绩效管理,在项目完成前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开展绩效自评工作,不得挪用挤占。州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等部门要做好专项奖补资金绩效运行监控。州财政局、审计局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行为,按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三)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州大气办提请州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自治区和州本级关于“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整治奖补资金管理,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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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整治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建议的公告
【开始时间】: 2024-05-17 【征集状态】: 征集已结束 【结束时间】: 2024-05-27

结果反馈:

《<昌吉州“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整治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建议的公告》于2024年5月17日在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意见征集自2024年5月17日至2024年5月27日,公告期间未收到任何形式的社会公众意见建议。 特此说明,感谢社会各界对昌吉州生态环境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05月31日


《昌吉州“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整治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公众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持续改善“乌—昌—石”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整治奖补指导意见>的通知》(新环大气发〔2023〕154号),结合昌吉州实际,制定了《昌吉州“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整治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将有关意见或建议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于2024年5月27日前反馈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994--2590740

传真:0994--2357370

邮箱:cj2590740@163.com

附件:《昌吉州“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整治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7日



附件:

昌吉州“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整治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改善昌吉州“乌—昌—石”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约束性考核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治区“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整治奖补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范围

昌吉市(包括高新区、农高区)、阜康市、玛纳斯县、呼图壁县。

第三条 资金类型及来源

(一)自治区“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整治奖补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二)参照自治区“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整治奖补资金额度和年限,州本级设置昌吉州“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整治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由自治州财政承担。

第四条 奖补原则

(一)奖补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相关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较好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较好地区的奖励;

(二)自治区奖补资金按照《自治区“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整治奖补指导意见》具体实施执行。

(三)州本级奖补资金结合每年各类污染源治理减排成效评估分析结果,重点奖补重点污染治理工程减排、散煤治理、车辆更新替代、大气环境监管能力提升项目和其他类奖补项目。

第五条 不予奖补的情形

(一)未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大气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的;

(二)存在严重环保失信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完成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挂牌督办问题整改任务的;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社会影响的;

(五)未按要求落实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

(六)对于已享受中央、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或其他同类奖补资金的,不予重复奖补。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为申报主体,根据年度大气环境整治任务完成情况及本办法奖补原则确定资金申报项目,形成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项目表(包括奖补对象、内容、申请资金额度等)以及具体申报项目实施方案,以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名义报州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大气办”);

(二)州大气办接到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上报的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州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根据年度治理任务及资金申报情况,制定自治区和州本级奖补资金分配方案。

自治区奖补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提请州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同意后,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报自治区“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整治协调领导小组审定,最终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资金下达文件执行;州本级奖补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提请州人民政府研究重大财政事项专题会议、州党委财经委员会研究审定,由州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污染治理减排工程项目:提供工程项目投资额(以工程决算报告中金额为准),以及依法取得的审批、验收、监测、污染物减排核算情况说明等相关书面材料;

(二)散煤治理项目:提供清洁能源替代实名制台账、招投标相关资料及实地入户核验资料等;

(三)车辆更新替代项目:提供车辆购置发票、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等材料;

(四)重点企业环保绩效“创A晋B”类项目:提供国家、自治区公示结果;

(五)提前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老旧柴油和燃气货车项目:提供《道路运输证》、注销登记手续、报废拆解等资料;

(六)自备电厂企业冬季下网电生产电价补贴类项目:提供国网新疆电力公司签订下网电合同、电量购买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七)大气环境监管能力提升项目:提供项目招投标、合同等相关材料;

(八)其他类项目:提供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可研、招投标、合同等相关材料;

项目实施单位要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制定项目绩效目标任务,提供项目绩效目标申请表和项目实施方案。

第八条 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整治奖补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并组织各相关部门做好大气环境整治项目的具体实施;州大气办负责统一协调“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整治奖补工作,组织州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大气环境整治奖补项目的审查和抽验工作,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奖补资格;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严格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程序,奖补资金拨付后,做好每个奖补项目绩效管理,在项目完成前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开展绩效自评工作,不得挪用挤占。州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等部门要做好专项奖补资金绩效运行监控。州财政局、审计局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行为,按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三)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州大气办提请州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自治区和州本级关于“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整治奖补资金管理,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