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关于《自治州优化营商环境20条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意见征集】关于《自治州优化营商环境20条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持续优化自治州营商环境,我局会同多部门制定了《自治州优化营商环境20条措施(征求意见稿)》。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yshj2521234@163.com

2、传真:0994-2267891

联系人:郑旭雯 联系电话:232535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20日。

自治州优化营商环境20条措施

第一条  积极推进网上审批,推行政务服务“一窗受理、并联审批,一网服务、一次办好”,实现政务服务“只进一扇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州政资局牵头,自治州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二条  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制、AB角工作制,可通过网络办理的事项,严禁由于工作人员原因导致当事人多次跑办。(州政资局牵头,自治州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三条  实行限时审批承诺制,建立超期审批备案说明制度。严格审批时限监督管理,严禁无正当理由超期审批。(州政资局牵头,自治州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四条  实行新引进招商投资项目与现有企业扩大投资项目同等待遇,坚持投资项目抓大不放小,所有投资项目实行无差别服务。(州商务局牵头,自治州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园区负责)

第五条  社会投资项目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总投资1亿-10亿元的项目由县市、园区成立专班;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由自治州成立专班。协助企业跑办相关手续,解决投资全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项目开工建设。(州发改委、工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牵头,各县市、园区负责)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州、县市(园区)建立“一个项目、一个专班、一名领导、一抓到底”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问题,争取项目尽快形成固定资产投入。(各项目主管部门牵头,自治州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园区负责)

第七条  落实全国统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清单代码体系,严禁州直部门、县市(园区)自行制定、变通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州发改委牵头,各县市、园区负责)

第八条  树牢善意文明执法理念,依法慎用强制措施,严禁过度执法。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三张清单制度。作出停产停业等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影响大的决定时,必须依法依规决策,严禁个人擅自决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牵头,自治州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九条  探索建立联合执法模式,能联合进行检查的不单独组织,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对同一执法检查对象同步进行多个领域执法检查,坚决避免多头执法,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州政办牵头,自治州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园区负责)

第十条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平等、及时、全面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杜绝个别企业谋求非法利益或特殊利益而破坏市场环境。(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自治州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十一条  畅通政企沟通联系渠道,落实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推行“一线工作法”,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企业负责人必要时可约见相关包联领导。(州工信局、政资局、商务局牵头,各县市、园区负责)

第十二条  严禁恶意拖欠企业账款。畅通清欠问题线索投诉举报电话,建立重大问题线索挂牌督办制度,对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州工信局、政资局牵头,自治州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园区负责)  

第十三条  壮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实力,全面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降费相关政策,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力度。(州金融办、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园区负责)

第十四条  加大引人计划,提升职业技能培训的规模和质量,及时优化专业设置,解决企业用工难的问题。(州人社局、教育局、公安局牵头,各县市、园区负责)

第十五条  完善自治州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自治州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热线)0994-12345平台的接办、转办、督办、反馈工作机制,实行“接诉即办”、7×24小时服务,接诉后24小时内完成转办,每5天跟踪反馈一次办理情况直至办理完毕。紧急情况3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情况。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诉求,接诉后5日内给予答复,切实做到有诉求就有回应。(州政资局牵头,各县市、园区负责)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诚信践诺制。各县市、园区以投资协议、合同等书面形式向企业承诺的合法招商引资优惠条件,不得以人员变动、政策调整等为理由不履行、不兑现。(各县市、园区、自治州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州、县市(园区)经济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要研究出台切实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承诺,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州发改委牵头,自治州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园区负责)

第十八条  建立信息定期发布机制,每半年召开一次政企联系会,定期通报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最新政策等,听取企业意见建议,重大政策变化情况随时召开政企联系会进行通报。(州政办牵头,自治州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园区负责)

第十九条  从州工商联、驻州商(协)会、重点企业等单位聘请若干名自治州优化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对自治州营商环境进行监督评价,及时收集、反馈企业在落实自治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措施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州政资局牵头,自治州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园区负责)

第二十条  对违反上述措施,对自治州优化营商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单位或个人依纪依规予以追责问责,自治州纪委监委投诉电话0994-12388。(州纪委监委牵头,州政资局及各县市、园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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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关于《自治州优化营商环境20条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意见征集】关于《自治州优化营商环境20条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持续优化自治州营商环境,我局会同多部门制定了《自治州优化营商环境20条措施(征求意见稿)》。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yshj2521234@163.com

2、传真:0994-2267891

联系人:郑旭雯 联系电话:232535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20日。

自治州优化营商环境20条措施

第一条  积极推进网上审批,推行政务服务“一窗受理、并联审批,一网服务、一次办好”,实现政务服务“只进一扇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州政资局牵头,自治州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二条  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制、AB角工作制,可通过网络办理的事项,严禁由于工作人员原因导致当事人多次跑办。(州政资局牵头,自治州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三条  实行限时审批承诺制,建立超期审批备案说明制度。严格审批时限监督管理,严禁无正当理由超期审批。(州政资局牵头,自治州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四条  实行新引进招商投资项目与现有企业扩大投资项目同等待遇,坚持投资项目抓大不放小,所有投资项目实行无差别服务。(州商务局牵头,自治州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园区负责)

第五条  社会投资项目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总投资1亿-10亿元的项目由县市、园区成立专班;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由自治州成立专班。协助企业跑办相关手续,解决投资全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项目开工建设。(州发改委、工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牵头,各县市、园区负责)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州、县市(园区)建立“一个项目、一个专班、一名领导、一抓到底”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问题,争取项目尽快形成固定资产投入。(各项目主管部门牵头,自治州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园区负责)

第七条  落实全国统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清单代码体系,严禁州直部门、县市(园区)自行制定、变通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州发改委牵头,各县市、园区负责)

第八条  树牢善意文明执法理念,依法慎用强制措施,严禁过度执法。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三张清单制度。作出停产停业等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影响大的决定时,必须依法依规决策,严禁个人擅自决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牵头,自治州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九条  探索建立联合执法模式,能联合进行检查的不单独组织,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对同一执法检查对象同步进行多个领域执法检查,坚决避免多头执法,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州政办牵头,自治州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园区负责)

第十条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平等、及时、全面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杜绝个别企业谋求非法利益或特殊利益而破坏市场环境。(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自治州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十一条  畅通政企沟通联系渠道,落实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推行“一线工作法”,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企业负责人必要时可约见相关包联领导。(州工信局、政资局、商务局牵头,各县市、园区负责)

第十二条  严禁恶意拖欠企业账款。畅通清欠问题线索投诉举报电话,建立重大问题线索挂牌督办制度,对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州工信局、政资局牵头,自治州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园区负责)  

第十三条  壮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实力,全面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降费相关政策,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力度。(州金融办、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园区负责)

第十四条  加大引人计划,提升职业技能培训的规模和质量,及时优化专业设置,解决企业用工难的问题。(州人社局、教育局、公安局牵头,各县市、园区负责)

第十五条  完善自治州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自治州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热线)0994-12345平台的接办、转办、督办、反馈工作机制,实行“接诉即办”、7×24小时服务,接诉后24小时内完成转办,每5天跟踪反馈一次办理情况直至办理完毕。紧急情况3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情况。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诉求,接诉后5日内给予答复,切实做到有诉求就有回应。(州政资局牵头,各县市、园区负责)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诚信践诺制。各县市、园区以投资协议、合同等书面形式向企业承诺的合法招商引资优惠条件,不得以人员变动、政策调整等为理由不履行、不兑现。(各县市、园区、自治州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州、县市(园区)经济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要研究出台切实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承诺,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州发改委牵头,自治州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园区负责)

第十八条  建立信息定期发布机制,每半年召开一次政企联系会,定期通报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最新政策等,听取企业意见建议,重大政策变化情况随时召开政企联系会进行通报。(州政办牵头,自治州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园区负责)

第十九条  从州工商联、驻州商(协)会、重点企业等单位聘请若干名自治州优化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对自治州营商环境进行监督评价,及时收集、反馈企业在落实自治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措施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州政资局牵头,自治州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园区负责)

第二十条  对违反上述措施,对自治州优化营商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单位或个人依纪依规予以追责问责,自治州纪委监委投诉电话0994-12388。(州纪委监委牵头,州政资局及各县市、园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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