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养犬管理办法》(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 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一年以来,为我州城市养犬管理、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为进一步提高我州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发挥《办法》作用,达到以良法保障善治的目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操作指南》(2021年版)的要求,决定对《办法》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市民、社会各界人士在2021年11月3日前对该《办法》及立法后评估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意见建议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昌吉回族自治州司法局立法科(邮政编码:831100,地址:昌吉市健康西路113号)或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jfzzfjs@163.com。
附件:1.《昌吉回族自治州养犬管理办法》(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 第2号)(下载查看);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