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2023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次修正, 对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立法权限和程序、备案审查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为了健全完善自治州立法体制机制,规范我州地方立法活动,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将《昌吉回族自治州立法条例》予以废止,并制定《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二、制定条例的过程
2024年1月18日,自治州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将修正《昌吉回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确立为大会议案,并列为自治州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由州人大常委会主导修正,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起草,相关工作委员会、州司法局配合起草。2024年4月,起草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修正条例的实施方案,并报请州党委审定后印发执行。4月至5月,本着“针对问题立 法、立法解决问题”的原则,在分析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基础上,对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结合自治州立法权限,梳理出需要修正的主 要内容,形成修正草案初稿。6月至7月,法制工作委员会广泛征求了州人大监察和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县市人大常委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共收集意见建议48条,经过修改完善后形成修正草案审议稿,经自治州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在审议过程中,鉴于条例名称需要修改,立法原则、立法范围发生重大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技术规范》第二章“体例结构规范”中“法律标题应当保持稳定;如需修改法律标题,一般采用制定新法的形式,并在新法中规定废止原法律。”的规定,州人大常委会应当制定《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并在该条例中明确废止《昌吉回族自治州立法条例》按照立法程序,草案及其说明经2025年1月11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5年3月26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六十八条。
第一章 总则,共十二条。规定了条例的制定依据、立法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权限范围。明确了“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建立立法咨询专家库,加强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立法能力建设;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地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第二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共十一条。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审议法规案、表决法规案的具体程序。
第三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共二十二条。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审议法规案、 表决法规案的具体程序。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解释,共五条。规定了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需要解释的情形。明确了“常务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解释与原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其他规定,共十七条。规定了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重要法规的起草应当成立立法专班。明确了“自治州制定或者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实施满两年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立法后评估。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地方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普法责任制要求,建立完善工作机制,保障地方法规有效实施。”
第六章 附则,共一条,明确条例施行的时间。《昌吉回族自治州立法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