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关于《昌吉回族自治州北庭故城遗址保护条例》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4.30 来源: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北庭故城遗址及其附属建筑北庭西寺1988年由国务院公布为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3年12月列入《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名录》,是新疆目前唯一一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2014 年6月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成为新疆首批世界文化遗产,昌吉州境内唯一一处世界文化遗产。为进一步弘扬中华传统文化、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推动吉木萨尔县经济社会发展,全面 提升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国家文物局印发的《大遗址保护利用“十四五”专项规划》,废止《新疆吉木萨尔北庭故城遗址保护条例》, 并制定《昌吉回族自治州北庭故城遗址保护条例》。

二、制定条例的过程

2024年1月18日,自治州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将修订《新疆吉木萨尔北庭故城遗址保护条例》确立为大会议案,并列为自治州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2024年3月,州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了州党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第一次立法协调小组会议,研究修订《条例》实施方案,落实“提前介入、专班推进、双组长制”的法规修订工作机制,在学习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基础上,对照《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 办法》,与吉木萨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北庭学研究院多次沟通研究,充分借鉴其他省市地区经验,通过考察学习、立法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建议等方式,经过6次修改完善,形成《条 例(修订草案)》,经自治州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在审议过程中,鉴于条例名称、保护原则、部门职责、传承利用等发生重大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技术规范》第二章 “体例结构规范”中“法律标题应当保持稳定;如需修改法律标题一般采用制定新法的形式,并在新法中规定废止原法律”的规定, 州人大常委会应当制定《昌吉回族自治州北庭故城遗址保护条例》,并在该条例中明确废止《新疆吉木萨尔北庭故城遗址保护条例》,同时,按照立法程序,草案及其说明已经自治州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2025年1月11日经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5年3月26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第一条、第二条明确了条例的制定目的、依据及适用范围。

(二)第三条规定了条例的保护原则。

(三)第四条至第六条,明确了州、县、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四)第七条规定了北庭故城遗址规划管理要求。

(五)第八条至第九条,明确了北庭故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的建筑、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相关要求。

(六)第十条明确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北庭故城遗址的保护要求制定保护工作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七)第十一条规定了文物的保护要求,明确了禁止性内容。

(八)第十二条明确了业态扶持及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业态经营项目目录。

(九)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鼓励培育发展特色旅游的内容,明确了鼓励开展推进北庭文化遗产的传承和活化利用活动。

(十)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文创开发、智能应用、 实践教育、学术科研、人才引进、宣传展示等内容。

(十一)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志愿服务的内容:“鼓励社会公众、公益性组织参与北庭故城遗址保护的政策宣传、文化讲解、 服务保障和技术支持等志愿服务活动。”

(十二)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社会责任、行政责任及法律责任的内容。

(十三)第二十七条明确了条例法律适用和施行时间。2013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新疆吉木萨尔北庭故城遗址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主体:昌吉州人大常委会监察和法制工作委员会

政策解读责任人:马子惠

联系电话:234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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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关于《昌吉回族自治州北庭故城遗址保护条例》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4-30 10:08:00 来源: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分享: 微信 微博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北庭故城遗址及其附属建筑北庭西寺1988年由国务院公布为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3年12月列入《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名录》,是新疆目前唯一一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2014 年6月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成为新疆首批世界文化遗产,昌吉州境内唯一一处世界文化遗产。为进一步弘扬中华传统文化、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推动吉木萨尔县经济社会发展,全面 提升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国家文物局印发的《大遗址保护利用“十四五”专项规划》,废止《新疆吉木萨尔北庭故城遗址保护条例》, 并制定《昌吉回族自治州北庭故城遗址保护条例》。

二、制定条例的过程

2024年1月18日,自治州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将修订《新疆吉木萨尔北庭故城遗址保护条例》确立为大会议案,并列为自治州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2024年3月,州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了州党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第一次立法协调小组会议,研究修订《条例》实施方案,落实“提前介入、专班推进、双组长制”的法规修订工作机制,在学习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基础上,对照《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 办法》,与吉木萨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北庭学研究院多次沟通研究,充分借鉴其他省市地区经验,通过考察学习、立法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建议等方式,经过6次修改完善,形成《条 例(修订草案)》,经自治州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在审议过程中,鉴于条例名称、保护原则、部门职责、传承利用等发生重大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技术规范》第二章 “体例结构规范”中“法律标题应当保持稳定;如需修改法律标题一般采用制定新法的形式,并在新法中规定废止原法律”的规定, 州人大常委会应当制定《昌吉回族自治州北庭故城遗址保护条例》,并在该条例中明确废止《新疆吉木萨尔北庭故城遗址保护条例》,同时,按照立法程序,草案及其说明已经自治州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2025年1月11日经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5年3月26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第一条、第二条明确了条例的制定目的、依据及适用范围。

(二)第三条规定了条例的保护原则。

(三)第四条至第六条,明确了州、县、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四)第七条规定了北庭故城遗址规划管理要求。

(五)第八条至第九条,明确了北庭故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的建筑、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相关要求。

(六)第十条明确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北庭故城遗址的保护要求制定保护工作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七)第十一条规定了文物的保护要求,明确了禁止性内容。

(八)第十二条明确了业态扶持及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业态经营项目目录。

(九)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鼓励培育发展特色旅游的内容,明确了鼓励开展推进北庭文化遗产的传承和活化利用活动。

(十)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文创开发、智能应用、 实践教育、学术科研、人才引进、宣传展示等内容。

(十一)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志愿服务的内容:“鼓励社会公众、公益性组织参与北庭故城遗址保护的政策宣传、文化讲解、 服务保障和技术支持等志愿服务活动。”

(十二)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社会责任、行政责任及法律责任的内容。

(十三)第二十七条明确了条例法律适用和施行时间。2013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新疆吉木萨尔北庭故城遗址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主体:昌吉州人大常委会监察和法制工作委员会

政策解读责任人:马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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