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根据党中央关于“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22〕40号)精神,昌吉州人民政府于4月28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工作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23〕14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着眼推动建立防止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守好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促进共同富裕,将脱贫攻坚期间的实践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在统一制度建设、优化救助托底,强化综合保障等方面做出了统筹安排。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加快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在破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但随着改革纵深推进,医保制度托底保障功能不足、大病重病患者负担较重问题尚未彻底解决。2021年10月28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指导各地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根据国家基本政策和自治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细化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保障,要求各统筹地区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制度可持续发展、群众得到实惠。结合自治州实际,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本《通知》共6部分,包括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规范救助费用保障范围、明确分类救助标准、完善托底保障、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六部分,主要是在自治区意见和昌吉州现行政策基础上,对部分内容进行明确和细化。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部分,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具有昌吉州户籍或参加昌吉州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四类人员。
第二部分,规范救助费用保障范围。救助对象门诊慢特病和住院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含大额医疗补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
第三部分,明确分类救助标准。在过渡期内按以下标准救助。第一类救助对象(指特困、孤儿)救助比例100%;第二类救助对象(指低保对象)80%;第三类救助对象(指低保边缘家庭和返贫监测三类户)75%;第四类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症患者)65%。门诊住院救助比例保持一致,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
第四部分,完善托底保障。明确了托底保障的倾斜救助标准。即:对经三重保障制度(基本、大病、救助)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再给予倾斜救助,年度倾斜救助累计不超过5万元。第一、二、三、四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分别为100%、75%、65%、55%。对经各种救助方式救助后个人及家庭自付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由各县市参照第四类救助对象申请、认定、给付流程,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
第五部分,建立长效机制。增加了“州、县市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对象信息的动态更新。按自治区救助对象动态管理要求,及时准确变更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州、县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核查比对参保状态,将未参保人员信息推送乡镇(街道)同级税务部门,做好参保动员和保费征缴工作,确保应保尽保,确保待遇兑现”内容,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
第六部分,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增加了“落实各级政府医疗救助投入保障责任,根据医疗救助资金需求和上级财政补助情况,足额安排县市财政医疗救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分县市实行额度管理,实施过程中的医疗救助基金缺口部分,由县市财政予以弥补”内容,明确了资金兜底责任。
政策解读主体:昌吉州医疗保障局
政策解读人:第一责任人 刘新军 昌吉州医疗保障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日常解读人:杨雷 四级调研员
联系电话:0994-2288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