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
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直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2﹞4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工作,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具体是指具有昌吉州户籍或参加昌吉州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四类人员:
(一)第一类救助对象为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以下统称特困人员)。
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特困人员管理。
(二)第二类救助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统称低保对象)。
(三)第三类救助对象为城乡困难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统称低保边缘对象),以及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下统称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四)第四类救助对象为上述三类人员以外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实行救助。
二、规范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救助费用保障范围是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和基本医保规定范围内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含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病种,以下统称门诊慢特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含大额医疗补助)保障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含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不含门诊慢特病限额以外部分)。
三、明确救助标准
(一)对第一类救助对象实行直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100%;
(二)对第二类救助对象实行直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80%;
(三)对第三类救助对象按昌吉州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设定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75%;
(四)对第四类救助对象按昌吉州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设定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65%。
(五)上述救助对象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救助限额,救助比例保持一致。
四、完善托底保障
在昌吉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疆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对超过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年度倾斜救助累计不超过5万元。
(一)第一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100%。
(二)第二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75%。
(三)第三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65%。
(四)第四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55%。
(五)对经各种救助方式救助后个人及家庭自付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参照第四类救助对象申请、认定、给付流程,由各县市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定点医疗机构要通过明确诊疗方案、规范诊疗等措施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控制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
五、建立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机制,实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个人年度费用负担情况,设定监测预警标准,开展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州县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对象信息的动态更新,按自治区救助对象动态管理要求,及时准确变更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州县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核查比对参保状态,及时将未参保人员信息推送乡镇(街道)和同级税务部门,做好参保动员和保费征缴工作,确保应保尽保,确保待遇兑现。
六、加强基金预算管理
按照自治区统一的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建立医疗救助州级统筹,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率。强化医疗救助基金预算管理,落实各级政府医疗救助投入保障责任,根据医疗救助资金需求和上级财政补助情况,足额安排县市财政医疗救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分县市实行额度管理,实施过程中的医疗救助基金缺口部分,由县级财政予以弥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19﹞42号)和《关于印发<巩固拓展医疗保障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州医保发﹝2021﹞27号)即行废止。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