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昌吉州本级保留证明事项清单(2020年度)》和《昌吉州本级取消证明事项清单(2020年度)》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1.27 来源:昌吉州政府网 浏览次数:

一、清理证明事项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证明事项清理工作于2018年启动,属于“放管服”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昌吉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清理了昌吉州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证明事项,共梳理出证明事项798项。2019年,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昌吉州按照要求在2018年清理的基础上再次梳理了证明事项清单,按照州本级部门索要证明事项、县市级部门索要证明事项分层级进行了清理,最终清理出州直各部门保留的107项证明事项。2020年,为切实履行《昌吉州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最多跑一次”实施方案》中关于清理证明事项的工作任务,再次对州本级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

二、清理证明事项的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

2.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3.《昌吉州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最多跑一次”实施方案》

三、清理证明事项的结果

此次清理的证明事项主要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时,需提供的由其他单位出具的有关材料,用于反映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申请人符合特定条件,主要涉及五类证明:一是对法律事实的证明,如身份证明、出生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二是对法律关系的证明,如亲属关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三是对资格、资质、能力或水平的证明,如职称证明、资质等级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四是权利归属证明,如住所、营业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五是其他客观状态的证明,如备案证明、验资报告、收入证明等。

经过清理后州本级保留的证明事项共69项,其中告知承诺事项2项,共涉及15个部门:州党办(档案局)、州党委统战部(民宗局)、州发改委、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社保局、金融办、公积金管理中心。保留证明事项均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各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昌吉州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人民政府规章、州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州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均未设定证明事项。州本级取消证明事项34项,其中:根据法律法规修改,取消证明事项18项;根据证明事项类别合并证明事项6项;不属于州本级部门索要的证明事项8项;不属于证明事项,仅作为申请办理审批业务时当事人提供的一般性申请材料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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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昌吉州本级保留证明事项清单(2020年度)》和《昌吉州本级取消证明事项清单(2020年度)》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11-27 10:49:27 来源:昌吉州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分享: 微信 微博

一、清理证明事项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证明事项清理工作于2018年启动,属于“放管服”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昌吉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清理了昌吉州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证明事项,共梳理出证明事项798项。2019年,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昌吉州按照要求在2018年清理的基础上再次梳理了证明事项清单,按照州本级部门索要证明事项、县市级部门索要证明事项分层级进行了清理,最终清理出州直各部门保留的107项证明事项。2020年,为切实履行《昌吉州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最多跑一次”实施方案》中关于清理证明事项的工作任务,再次对州本级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

二、清理证明事项的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

2.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3.《昌吉州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最多跑一次”实施方案》

三、清理证明事项的结果

此次清理的证明事项主要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时,需提供的由其他单位出具的有关材料,用于反映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申请人符合特定条件,主要涉及五类证明:一是对法律事实的证明,如身份证明、出生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二是对法律关系的证明,如亲属关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三是对资格、资质、能力或水平的证明,如职称证明、资质等级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四是权利归属证明,如住所、营业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五是其他客观状态的证明,如备案证明、验资报告、收入证明等。

经过清理后州本级保留的证明事项共69项,其中告知承诺事项2项,共涉及15个部门:州党办(档案局)、州党委统战部(民宗局)、州发改委、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社保局、金融办、公积金管理中心。保留证明事项均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各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昌吉州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人民政府规章、州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州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均未设定证明事项。州本级取消证明事项34项,其中:根据法律法规修改,取消证明事项18项;根据证明事项类别合并证明事项6项;不属于州本级部门索要的证明事项8项;不属于证明事项,仅作为申请办理审批业务时当事人提供的一般性申请材料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