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关开展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旨为解决我州居民购买住房时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足购买普通自住商品房时,可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进一步增强购房人的支付能力,激发潜在商品房购买力,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一、文件背景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银发﹝2015﹞98号),结合我州实际情况,特制定该《通知》。
二、文件内容
对照中央和区、州要求,参照国家标准,起草了《通知》,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分为五部分。
(一)组合贷款使用情形。 同时符合昌吉州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和商业性住房贷款规定的干部职工,在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时(不含自建房二手交易),个人住房公积金可贷款金额不足以满足其购房需求的,可向昌吉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和相关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二)组合贷款最高可贷额度和年限。按照公积金中心和银行各自贷款相关规定执行,同时组合贷款年限公积金中心与银行必须一致。
(三)组合贷重复抵押方式。组合贷款申请分别经公积金中心和银行批准后,分别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人(担保人)同时与公积金中心和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并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含预告抵押登记证明),房屋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含预告抵押登记证明)交公积金中心保管。各县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借款人与公积金中心和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按比例办理抵押产权确认,办理抵押登记。
(四)组合贷款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采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式偿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采用按月归还贷款本息方式偿还,按月归还贷款本息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
(五)后续处置。组合贷款发放后,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公积金中心承担,商业性贷款风险由贷款银行承担。因各种原因造成风险需依法处置抵押物的,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除支付处置抵押物相关费用(包含诉讼法、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翻译费、邮寄费等费用)外,按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与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应还未还本息余额的比例偿还。
三、政策依据
1.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银发﹝2015﹞98号)中“鼓励银行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组合贷款,支持居民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要求。
2.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重复抵押的相关规定。
原文件:《关于开展昌吉州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的通知》(昌州政办规〔2020〕4号 )